1、融资中心管理工作规定 为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融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依据市政府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投资规划审核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应于上年拟定下一年度投融资规划(包括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并填制政府投融资规划审批表(见附件1),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就投融资规划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资金收支平衡规划、项目开发建设收益等状况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局、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
2、意后执行。 二、项目申报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选购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下达的付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项目概算投资评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会同投资评审科对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把握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支配项目预算和实施工程招投标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状况,准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效劳。 四、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提报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核同
3、意组织实施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依据工程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对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进行资金支付管理并填制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依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局、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意见、监理部门审定支付进度办理支付。 五、项目投资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或担当项目建设单位应准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及投资评审科,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 六、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实施日常监督的根底上,可依据年度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及开发项目进展状况,就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状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准时提报融资状况及资金使用状况表、建设项目资金拨入及合同支付进度表(见附件4)和相关资料,同时组织专人定期不定期到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