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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额调整申请书新编.docx

1、定额调整申请书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工程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2023.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假设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

2、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

3、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假设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4、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3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工程变更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工程的,采用该工程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工程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工程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标准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工程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

5、程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那么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工程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2023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2023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那么、计价方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工程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工

6、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工程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工程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措施工程费: 1.平安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工程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按本标准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工程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标准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那么视为工程变更不引

7、起措施工程费的调整 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工程费的权利。 9.3.3如果工程变更工程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 工图预算相应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那么工程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当p0p1(1-l)(1-15%)时,该类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

8、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工程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那么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9.4工程特征描述不符 149.4.1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 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工程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 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工程的特征 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

9、照实际施工的工程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 程量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5.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工程的,应按照本标准第9.3.1条规定 确定单价,调整分局部项工程费。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工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标准 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标准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

10、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标准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那么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 以下公式调整结算分局部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局部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

11、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标准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工程相应发生变化,如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工程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工程费适当调减。 9.7物价变化 9.7.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标准第9.7.2、9.7.3条规定的,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按照本标准第9.7.1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

12、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 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比照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 15度,如没有约定,那么按照本标准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变化超过2023%,那么超过局部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 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执行本标准第9.7.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13、那么方案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方案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那么方案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方案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说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 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 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

14、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那么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标准第9.7.3、9.7. 4、9.7.5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 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8暂估价 9.8.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 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 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发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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