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那么为了加强和标准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乡镇,
2、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职责: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那么: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一为人公正、正派,具有
3、一定的政治觉悟;二联系群众,有一定群众威信;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乡镇、街道及企事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五成年公民。第六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居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提名,由乡镇政府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聘任。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受聘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比例由司法所提出建议,乡镇政府确
4、定。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连选连任或者续聘期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继续有效。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聘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制,共划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首席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科以上职务;德高望重;有较强的调解工作水平和能力等条件。首席调解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县司法局考核、确认。一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法律专科以上文凭。二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1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担任村居委、乡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