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平安饮水供水水价及运行管理探析共五篇 农村饮水平安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平安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XX县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
2、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平安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撤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 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
3、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XX县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那么,实行定额水费
4、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 33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
5、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那么,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 第十五条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
6、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撤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臵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管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分。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供水人员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