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平安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到达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到达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本公司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
2、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到达车辆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
3、检验合格标志的。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二)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三)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2023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第五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二)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需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各项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确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需对其做出封存、停
4、驶或者提前报废等工作。同时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公司对到达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到达以下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可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三)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制度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