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 启政规【2023】 1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2、民社会保障适用本方法。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那么,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当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乡园区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数据库、己安置人数数据库的建立和征地
3、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市农工办负责征收土地过程中承包土地政策解释、纠纷调处和征后农户间土地小调整的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划拨、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手续办理以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市信访、大调解等部门具体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和协调工作。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所在镇乡、园区、街道办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建立本市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己安置人数数据库
4、。农用地面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提知名单,经镇乡园区审核后报保障办,市保障办汇总后报市公安局建立。己安置成员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1999年1月1日后历次征地已安置数据统计建立。农用地面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5、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
6、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那么安排住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给予货币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根底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那么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
7、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政府备案。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政府的,执行国务
8、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
9、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根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
10、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缺乏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缺乏年份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本方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再补缴;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
11、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己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根底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由市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那么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
12、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由保障办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应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政府将征地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财政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及时从预
14、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根据市保障办文件通知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划转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保障办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于补缴历年保险费,或逐期代缴、报销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局部,缺乏局部由个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