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一、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2、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三、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缺乏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消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成心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