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处分条例,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篇一: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治安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一、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治安治理处分法是公安机关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的法律依照。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关于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是进展处分的依照。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施行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前提条件。之因而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行政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适用本法。能够看出,一切行政处分都要以该法为依照。同时,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关于危
2、害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毫无疑咨询,治安处分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如此就出现一个咨询题,公安机关处分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咨询题必须处理。例如,行政处分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治理处分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根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分法是行政处分的根本法,而治安治理处分法是一般法,假设持这种观点,按照根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就能得出行政处分法优于治安治理处分法的结论。第二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治安治理处分法是特别法,行政处分法是一般法
3、,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治安治理处分法就会优于行政处分法。第三种确实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其结论也是治安治理处分法优于行政处分法。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而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好在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治理处分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治安治理处分的程序优先适用治安治理处分法,因而,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应当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一条仅适用于处分程序,会不会在
4、实体方面行政处分法优于治安治理处分法呢?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行政处分法根本上是一部程序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受何种处分,而是把这一咨询题留给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去处理。行政处分法仅在处分的设定权方面作了实体性的规定,而治安治理处分法没有涉及到治安处分的设定权咨询题,行政处分法也没有分配处分的施行权,而是规定“行政处分由具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15条,因而,在处分设定权和施行权方面,二者也不会存在矛盾的。但是,不能仅以一种标准来推断二者的关系。公安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有考虑的服从来选择最正确的法律适用处径1。假设仅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来看,1986年
5、全国人大通过的治安治理处分条例是特别法,1996年的行政处分法是一般法,假设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那么,那么得出治安治理处分条例优于行政处分法的结论,如此显然是不适当的。我们就应看到,行政处分法较之治安治理处分条例,更加注重法律的正当程序,注重对执法对象的权利保障,如今就应确立起治安处分也应遵照行政处分法一般程序要求。如今,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得出行政处分法优于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结论。一部法律属特别法或者一般法是相对而言的。治安治理处分法相关于行政处分法是特别法,但是,关于其他一些法律,它又可能是一般法,这正如人的身份一样,不是固定不变的。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6、国领域内发生的违背治安治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一条规定确实是说,假设有的法律“更特别,那么适用其规定,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如,危害交通平安的行为也属于危害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但是道路交通平安法已作了特别规定,就不适用治安治理处分法。假设是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那么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那么,优先适用治安治理处分法,由于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标准之间,不存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二、治安治理处分法与刑法的关系治安治理处分法与刑法的根本关系比较简单。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平安,保护公民、法
7、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制裁的对象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治安治理处分法是对尚未到达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即制裁对象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刑法的适用对象为构成犯罪的危害性行为。正是由于这一根本性的区别,二者又在制裁措施、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也产生一系列明显的区别。尽管如此,二者在施行过程中还会产生一系列的穿插和衔接的咨询题。首先,一般而言,一个违法行为假设到达犯罪程度就承当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就承当行政处分责任,不会同时承当两种责任。但有些行为既具有行政违法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在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还要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追查行政责任。例如,治安
8、治理处分法新增了一种处分措施,即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第十条,假设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运营者违法运营或凭借许可证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要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撤消其许可证。例如,旅馆运营者在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在旅馆中组织、强迫别人卖淫或者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在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撤消其许可证。之因而会出现这种“两罚现象,是由于刑法与治安治理处分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功能不同,刑罚的性质有自由刑、财产刑、生命刑等,但缺乏对犯罪行为人行为才能的限制和剥夺措施,而治安处分措施有声誉罚、财产罚、才能罚和自由罚四种,其中
9、的才能罚正好能够弥补刑罚的缺乏,因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能够同时追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次,尽管有些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能够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并不意味着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仍然能够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法予以处分。再次,有些违法案件中,如聚众打架斗殴,既存在犯罪,又存在治安违法行为,就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和治安处分程序的穿插,这时就应遵照“刑事优先原那么,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行政案件,这是由于一方面犯罪咨询题危害性严峻,制裁更为严峻,应当及时追查,另一方面,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
10、处分不得与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刑事优先能够防止发生矛盾。最后,有些违法行为开场被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后由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假设公安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后又需要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为相应的刑期,假设公安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后又需要判处分金的,罚款应当折抵为相应的罚金。但是,假设开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后又被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就不能用简单的折抵方法了事,尽管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宣告无罪2,并赔礼抱歉、恢复声誉、消除阻碍。三、治安治理处分与处分法定原那么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活动的根本
11、原那么,它要求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作出,这一原那么在行政处分法中表现为处分法定原那么。该原那么强调“没有法定依照或者不恪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第三条。然而,在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制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争议,确实是要不要确立治安治理处分法定原那么。持确信态度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施行治安处分,必须恪守处分法定原那么,没有法律依照就不得处分,这是法制建立的必定要求。持否认态度的观点认为,总体上要求处分法定并不错误,但就治安治理处分法的施行而言,五花八门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尽管这次修正将违法行为从过去的70种一下子扩大到340中,但这并不能将以后出现的违法行为全部囊括进来,立法者的预见是有
12、限的,法律的修正又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假设要求公安机关施行治安处分恪守处分法定原那么,那么会使许多新出现的危害治安治理的行为得不到制裁,不利于实现治安治理处分法的目的3。最后,治安治理处分法回避了这一咨询题,删除了原草案中的“法律没有规定治安治理处分的,不予处分。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五条规定了治安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其中的第一款非常有意思,规定治安治理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照,与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我们都明白,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都明文要求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恪守“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原那么,但是这一款却仅仅要求“以事实为依照,而缺少“以法律为准绳,这决不是立法者的忽略,
13、而是有意为之。立法者能够回避这一咨询题,但执法者无法回避。假设出现新型的危害治安治理的行为,而治安治理处分法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应对,这个咨询题如今已经出现。例如,有一对夫妻经常在本人家赤身裸体,但又不关上窗帘,对面楼上居民能够清晰地看见。住在对面楼上的一个小孩就咨询他母亲,为什么叔叔阿姨不穿衣服,母亲非常为难。为了保护本人小孩的身心健康,这位母亲就劝说他们穿上衣服,但这对夫妻置之不理。这位母亲无奈之下拨打110,要求警察干预。警察以与法无据为由拒绝了。这个案子中的公安机关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治安治理处分法第44条仅规定关于“在公共场所成心裸露身体者予以治安处分,本案中的行为人
14、是在本人家中裸露身体,不符合法定的处分条件。但是,公安机关假设不予处分,这位母亲有可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主张,公安机关施行治安处分必须恪守处分法定原那么。由于治安处分是一种深入阻碍公民根本权利和自由的行政执法手段,恪守处分法定原那么,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操纵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防范其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再次,这是宪法确立的法治原那么的要求,尽管治安治理处分法是行政处分法的特别法,不受行政处分法的限制,但是它不能不受宪法的约束,否那么,宪政秩序将会荡然无存。最后,治安治理处分法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列举,并没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之类的兜底条款。那么,关
15、于出现新型咨询题又该如何处理呢?这类咨询题事实上在刑法修正中同样出现过。大量新型犯罪的出现不应当成为排挤罪刑法定原那么的理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法律的建构层面,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治理秩序,打击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行政犯罪行为,在法治国家恪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前提下,首先当推修订刑法典的方法。4对付新型治安违法行为也是如此,主要靠及时修正法律,同时还能够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补充治安治理处分法,那种认为冻结处分法定原那么就能一劳永逸的主张不仅是不实际的,而且是极其危险的。四、治安治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明白,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一个行为只有同时具备法定的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
16、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分时同样需要首先确认一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治安治理违法行为。因而,在施行治安治理处分法中也要研究治安治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治安治理处分法并未明文规定治安治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那么,治安治理违法行为到底有哪些要件呢?能否照搬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表上看,治安治理处分与刑罚大同小异,大概其构成要件也能够照搬过来。事实上不然,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刑罚是对严峻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制裁,这种行为危害性极大,因而制裁也相当严峻,最严峻的能够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因而必须慎之又慎,为此,刑法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篇二:治安治理处分法 第63条治安治理处分法 第63条第六十三条【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危害文物平安的行为及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