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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docx

1、土地治理法修正建议篇一: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的几点建议:我国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治理法,自施行以来,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步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消费的根本消费材料,生民之本。农业丰那么国家盛,农民富那么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特别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缘故,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多地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无视

2、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珍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开展速度,这不仅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土地,实在保护土地资源。一、完善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986年的土地治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条规定具有特别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拒之于市场门外。实际农村土地市场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兴隆不可抑制的,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包括集体土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现象十分普遍,不仅涉及耕地流转、拍卖,还有宅基地拍卖、乡镇企业用地买卖等非农用地市场买卖。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进展,而且还流失了大量的国家税费,同时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农业消费力,容易引起各种社会征询题。显然,目前禁止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因此,要修正相关与集体建立用地流转制度抵触的法律。建议修正土地治理法中关于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的规定,使耕地运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因此集体建立用地的流转制度建议最好能变堵为疏,不断地明确和完善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和范围,从而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最终受益者。一明晰产权界定

4、 ,标准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或抵押,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应该提交相关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等相关权利,使得登记后土地权利能更好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开展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开展发证工作,向农民发放土地和宅基地证件,给农民以主体资历,就可以明确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的主体,加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的操纵力度,从根本上为集体建立用地全面入市制造良好的条件,关于将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土地市场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主导下,引导农村土地市场标准有序流转。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建立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建立听证程序保障被征用土地

5、者的参与程度,听取他们的意见。听证制度是处理征地、被征地双方的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工业化和城市开展过程当中,地点政府与被征地者之间在分配土地增值利益上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出现了特别多与征用土地有关的集体上访现象,同时由于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也日益增多,严峻地阻碍了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缘故是没有平衡好双方的利益,要使得双方的利益可以平衡,就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只有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摆平,社会才能稳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听证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及安置措施。提高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开展

6、,已经不能符合现在的征地需要,应当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坚持市场化,确定补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原那么,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是从根本上处理失地农民利益补偿征询题的重要前提,同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不应该由施行征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施行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阻碍征用土地点案的施行。在该条例中可以看出施行征地

7、的本级人民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因此特别难保证在征地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既有裁决权又有定价权,被征地者在这两个程序中都是和一个部门打交道,相当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让一个当事人本人当法官判案,将对方置于不利的处境中,因此建议对补偿方案有争议和矛盾的不应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以确保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四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利用一定比例的征地款,为他们办理各种保险,让他们可以拥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专项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治理,到达退休

8、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有利于处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三、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处分我国现行土地治理法中第37条如此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建立用地土地使用权。这条规定国家从可持续开展的经济角度出发,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的规定是合理的,与此同时土地使用者大量的闲置土地会造成资源浪费,因此给予土地使用者经济上的处分也是的合理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出让土地的最终的目的是保障高效利用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和土地资源的治理,而不是处分。国家关于在处分的时候没有考虑到个人利益,更多的是公共利益,应该以公共利益与个

9、人利益的保护构成适宜的比例,到达平衡。因此,建议修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偿收回作适当修正。首先,假设是房地产,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建立的,应该逐年提高土地闲置费的比重。例如,第一年占出让金的8%,第二年是15%或者更高,如此可以加大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本钱。其次,假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一定比例的退还已收取的出让金,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处分,从理论上讲,不应该给予土地使用者任何费用。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相比拟大,使用期限长,无偿收回将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宏大的损失,这种行为过于严格。因此土地主管部门关于没有按时使用而被收回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局部出让金,如此可以公平行政

10、。土地治理法的修订工作会阻碍亿万百姓切身的利益。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也增大,但是土地是有限的,现在的土地供需矛盾不但存在,而且会越来越突出,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和产业开展之间争地,这些矛盾都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处理,要协调好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利益,利用确实实是法律手段,土地治理法的修订不断地协调这些矛盾,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开展,加强政治稳定,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篇二:论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论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自1986年制定施行以来,经几次修订,逐步完善,现行版本是2023年版本。几年的施行经历总结,在确信其对我国土地治理、

1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点面做出重要奉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征询题。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那么,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的不合理性,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标准,监视检查机制与公众反响机制的缺乏,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土地产权的不明晰,都是现行土地治理法表现出的征询题。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合理,也开始暴露出来了特别多隐藏的征询题,例如,禁止集体土地入市,唯一进入市场的方式确实是通过土地征收,这阻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时机;征地补归仍然维持方案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仍然由政府来定,而不是市场价,这就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严峻损害了

12、农民的利益;小产权房的产生,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土地治理法存在的严峻征询题。合理分析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提出合理的建议,将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为保护开发土地、合理利用提出珍贵意见。关键词土地治理法 缺陷 征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简介: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在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第一版的土地治理法包括七章五十七条。之后不断到现在,总共进展了三次修订。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

1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主要进展了五大方面的修订;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进展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分为八章八十六条,增加了29条,同时增加了监视检查这一章;2023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为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的不同,包括以下几条:第二条第四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第四十三

14、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正为“征收。现行土地治理法为2023年版。本法自施行以来,为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的做出了严峻奉献,但同时,随着施行时间的延长,经历的积累,本法也暴露出来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和缺乏,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那么,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标准,都成为现行土地治理法面临的征询题。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立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从一定程度上都要求我们需要有一个适宜我国经济、社会现状的土地治理法。本文主要阐述现行土地治理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征询题。一、

15、土地治理法中有关征收、征用土地的征询题 土地治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正是这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规定,暴露除了特别多与我国社会情况不相符合的征询题,成为近年来不断备受争议的焦点征询题。中国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有明显的经济体制特征,这是与我国现状不符合的,因此必定引发矛盾。详细分析在土地治理法法条中表达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第二条强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展征用,但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征地权运用范围过大,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运营

16、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进展征用。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以看出,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上市流转,农村集体的土地不能上市流转,而征用权的行使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这种建立用地统一由国家征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制度,为地点政府“以地生财制造了条件。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可以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不必征求农民的意见,农民对征收征用补偿不能讨价还价,不能行使权利对征收征用予以反对,也不能从政府利用征用的集体的土地通过拍卖赚取土地差价中获得直截了当酬劳。这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土地征占越多,政府利益越大的现状。而农民那么无缘于土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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