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改局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精确性和准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各项统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全系统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统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指导与催促各科室统计制度的建立,统计台帐、报表的填写与管理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重大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2、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统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科室的统计工作。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统计工作开展状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状况、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 一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状况; 二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的配备; 三统计资料是否完整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供给统计数据是否精确、准时; 四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统计资料的归档是否完整、标准; 六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认真准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加强责任心,增加数据质量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对在统计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并有明显成效的,应赐予鼓舞和嘉奖。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严格依据统计要求,精确供给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和拒报,觉察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赐予通报批判等惩戒,如明显不适合统计岗位工作的,应予以调离。 第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需严格保密,严防丧失,供给时应按上级机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