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诉讼请求: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2023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发动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局部土地补偿款
2、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2023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
3、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 代理要点 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那么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方案内生育还是方案外生育,成员违反方案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因此,我们
4、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那么:即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生活在该组织为根本原那么;以对该组织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为补充原那么。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文书记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别离的权利和义务。 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十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下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
6、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
7、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XX县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
8、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那么,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分配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
9、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局部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方法: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23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220元、17000元、13000元、1202300元。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