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税务局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一、为了履行XX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赋予XX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职责,使省局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那么,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队,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三、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2、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四、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催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省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省局领导职责 五、省局领导由以下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师协
3、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负责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
4、税收标准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方案,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工程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工程等,必须以根底性、战略性研究或开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
5、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地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落实依法行政。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定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开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标准性文件,确保标准性文件的质量。 十六、省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性文件,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性文件或规章。省局制定标准
6、性文件应当经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人民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工程。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标准操作。 十八、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那么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实 十九、加强工作的方案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
7、体部门并加强催促检查。局内各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省局对局内各单位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二十、局内各单位应按季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方案,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方案,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方案。 二十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有权对省局及局内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局及局内各单位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二十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
8、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应对及时。 二十三、省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催促检查工作,对省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四、省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
9、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分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地税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七、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要通过省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
10、、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 会议,以省局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方案管理。 三十、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11、、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讨论省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地区的重要请示事项;分析地税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内会议的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下级部门贯彻执行的,或需向局内各单位、下级地税机关通报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催促检查工作。 三十一、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
12、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或年度全省地税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全省地税工作。 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有关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
13、提出年度会议方案,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十二、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 会议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省局局内相关单位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有关会议管理方法执行。 三十三、省局及局内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那么,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 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
14、理公文应按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三十五、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不经办公室审核的,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省局发布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各委、办、厅、局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
15、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标准性文件,应当送法规处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省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重要公文或有对政策、规定进行较大调整等重要内容的,有关单位必须在办文同时附上办文说明。 三十九、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