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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9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 布2020-02-28 实 施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810 合规判定方法.19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21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3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4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5附录 E(规范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4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3、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为规范性

4、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

5、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6、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7、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2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

8、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

9、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指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 基本原则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3排污许可证

10、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

11、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水产品加工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4表 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主要生产

12、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单位单位原料系统卸货原料仓、输运带容积m3存储保鲜仓容积m3前处理系统挑选分类连续选别分级机处理能力t/h速杀、放血血槽容积m3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刨切机、脱壳机处理能力t/h清洗清洗设备流量m3/d烫漂烫漂槽容积m3冷却冷却池容积m3盐渍盐渍池容积m3切割、剖割、切碎切割机电机功率W深加工系统采肉、擂溃采肉机、擂溃机处理能力t/h脱水、烘干、沥水风干脱水机、烘干机处理能力t/h腌制腌制罐处理能力t/h烤制烤箱、烤炉处理能力t/h熏制(温熏法、冷熏法和热熏法)烟熏炉处理能力t/h油炸油炸设备处理能力t/h蒸煮、罨蒸蒸煮锅、罨蒸

13、机处理能力t/h脱盐、盐析脱盐清洗机处理能力t/h溶剂脱脂脱脂机处理能力t/h压榨、粉碎粉碎机处理能力t/h过滤、过筛、离心过滤机处理能力t/h调和、调味搅拌机处理能力t/h公用单元制冷制冷压缩机制冷量kW冷媒种类/液氨等冷媒储罐容积m3贮存产品仓库容积m3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固体废物暂存固体废物暂存间容积m34.3.3 生产设施编号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包括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水产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

14、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5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4.4.1 一般原则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

15、5”为选填项。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原料种类包括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水、食盐、酱油等调味料、脱脂溶剂、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箱/袋、清洗剂、保鲜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沼气、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

16、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 其他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 废水4.5.1.1 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64.5.1.2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7表 2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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