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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pdf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ement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7-27 发布2017-07-27 实施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

2、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10合规判定方法.32附录A(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35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6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8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

3、,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4、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7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7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

5、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

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

7、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

8、)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81 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2 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22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泥工业排污

9、单位cement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

10、要求4.1基本原则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3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

11、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泥制造”)、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1水泥

12、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矿山开采爆破系统潜孔钻机、其他进尺:m/h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输送皮带、其他输送能力:t/h熟料生产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贮存及预均化系统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储量:t容积:m3生料制备系统球磨机、辊压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生料磨、其他磨盘直径:m煤粉制备系统球磨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磨机、其他磨盘直径:m熟

13、料煅烧系统预热器列数:列级数:级4续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熟料生产熟料煅烧系统分解炉筒体内径:m有效容积:m3水泥窑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冷却机面积:m2余热发电系统SP 或 PH 锅炉、AQC 锅炉、汽轮机额定蒸发量:t/h发电机额定功率:MW冷却塔、其他冷却水量:m3/h输送系统输送皮带、斗提、其他输送能力:t/h转运站/协同处置贮存系统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储量:t容积:m3预处理系统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台时产量:t/h气化炉、热盘炉、其他筒体内径:m输送系统输送皮带、斗提、螺旋输送装置输送能力:t/h转运站、其他/水泥粉磨贮存系统石膏堆

14、场、粉煤灰库、水泥库、其他混合材堆场储量:t容积:m3破碎系统破碎机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水泥粉磨系统球磨机、辊压机、选粉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水泥磨磨盘直径:m水泥包装系统包装机台时产量:t/h散装机散装能力:t/h物料烘干系统烘干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输送能力:t/h转运站、其他/公用单元供水处理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小时制备量:t/h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输送能力:t/h装卸系统装卸船机输送能力:t/h4.3.2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

15、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54.3.3产品名称分为熟料、水泥。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熟料产能计量单位为 t/d,水泥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6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4.4.2原辅料4.4.2.1名称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

16、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矸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混合材(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矸石、其他)。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4.4.2.2设计年使用量应填报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4.4.2.3成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燃料4.4.3.1名称6分为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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