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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Termin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态 环境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2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8环境管理台

2、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610 合规判定方法.16附录 A(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0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4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25附录 E(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28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3、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

4、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

5、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

6、、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

7、规范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2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JTS 149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56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8、)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码头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本标准指通过码头装卸、转运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等干散货并配套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与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

9、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基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上运输业-货运港口”)、泊位用途(填报

10、时选择专业化煤炭泊位/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3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港口和港区名称、所在水域(填报时选择沿海/内河,其中沿海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内河包括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京杭运河、黄河水系、淮河水系、闽江水系、其他水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货类及通过能力4.3.1一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

11、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货类名称、设计靠泊能力、设计通过能力、计量单位及其他。以下“4.3.2-4.3.5”为必填项,“4.3.6”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码头排污单位按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分别选择表 1、表 2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码头排污单位有多个泊位、堆场、输运系统的,应分别填报。码头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表 2 以外的生产单元、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4表 1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

12、及生产设施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泊位装船散货连续装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卸船桥式抓斗卸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链斗式连续卸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其他卸船设备数量(台)堆场储存露天堆场散货堆场面积(m2)堆场容量(t)条形仓/筒仓/球形仓数量(座)单仓容量(m3)堆取料堆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堆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其他堆取料设备数量(台)输运系统卸车翻车机房翻卸能力(t/h)其他卸车设备数量(台)装车装车楼装车效率(t/h)装车机装车效率(t/h)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数量(台)输送转

13、运站数量(座)带式输送机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自卸汽车等数量a(台)注:a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5表 2通用散货码头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a a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泊位装船港口门座起重机数量(台)其他装船设施数量(台)卸船港口门座起重机数量(台)其他卸船设施数量(台)堆场储存露天堆场散货堆场面积(m2)堆场容量(t)堆取料堆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堆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装载机数量(台)其他堆取料设备数量(台)输运系统卸车火车卸车机卸车能力(t/h)

14、其他卸车设备数量(台)装车装车楼、装车机装车效率(t/h)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数量(台)其他装车设备数量(台)输送转运站数量(座)带式输送机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自卸汽车等数量b(台)注:a填报与干散货作业有关的生产设施。b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4.3.3生产设施编号码头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4货类名称填报主要货类,包括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其他等。4.3.5靠泊能力、通过能力及计量单位靠泊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通过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通过能力,需分别填写装船能力和卸船能力

15、,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通过能力。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认定文件中的码头靠泊能力和通过能力填写。靠泊能力计量单位为吨级,通过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其他码头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4.1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6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

16、、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4.2废气4.4.2.1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码头排污单位的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表4。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4.4.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码头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若污染防治设施包含不同的组成单元,仅对整体设施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码头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4.2.3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码头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4.2.4排放口类型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为干式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排气口,均为一般排放口。7表 3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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