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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97-2021 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1972021 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in chemical products for industrial use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0-09 发布 2021-10-09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197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准备.2 5 样品采集、

2、保存与运输.3 6 试样制备与分析.4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 8 结果表示.4 9 废物处置.5 10 注意事项.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及其主要用途.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作业指导书编制规程.9 HJ 1197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试样制备与分析,

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废物处置,注意事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0 月 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1972021 1 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试样制备与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废物处置,注意事项

4、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测,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氢氟烃的监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纯度的测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1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37994 混合制冷剂采样通则 HJ 630 环境

5、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057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58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4 液态制冷剂 CFC-11 和 HCFC-123 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5 气态制冷剂 10 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6 工业清洗剂 HCFC-141b、CFC-113、TCA 和 CTC 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RB/T

6、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SN/T 2537 进出口制冷剂检验取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消耗臭氧层物质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TCA)、含氢氯氟烃(HCFCs)、含氢溴氟烃(HBFCs)、溴氯甲烷(BCM)和甲基溴(MBr)等。HJ 11972021 2 注:根据我国履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

7、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公约的进程,受控物质清单会不断扩大,目前受控物质参见附录 A。3.2 工业用化学产品 chemical products for industrial use 工业生产中用于发泡剂、清洗剂、制冷剂、灭火剂、气雾剂、膨胀剂、熏蒸剂等的化学产品或原料。4 监测准备 4.1 工业用化学产品和 ODS 调研 开展监测前,应根据要求充分调研开展监测的工业用化学产品使用 ODS 的相关情况,包括:a)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管控要求,包括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禁用时限等;b)相关ODS项目的性质、生产条件

8、和禁用前主要用途;c)相关ODS禁用后替代和要求情况,现阶段替代情况等;d)监测涉及区域、行业类别、可能生产及使用企业的分布;e)涉及行业内可能使用的含ODS工业用化学产品及其性质等。4.2 监测方法的调研、选择、验证或确认 4.2.1 监测方法调研 开展工业用化学产品 ODS 监测,应调研相关方法标准或分析方法研究情况,为选择与建立方法、开展监测做好技术准备。4.2.2 监测方法选择 工业用化学产品 ODS 监测方法,可按下列要求进行选择:a)有方法标准的,按照方法标准执行;b)无方法标准的,根据附录B编制作业指导书,按照作业指导书执行;c)有新方法标准颁布的,按照新颁布方法标准执行。4.2

9、.3 监测方法的验证或确认 选择的监测方法应经过以下验证或确认,并按照 HJ 630 规定纳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可用于样品测定:a)有方法标准的,在初次使用前,应按照RB/T 041的要求开展方法验证;b)无方法标准的,根据附录B相关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按照RB/T 041的规定进行方法确认,作业指导书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审定。4.3 监测方案编制 监测方案按照监测任务要求,结合调研结果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监测目的,包括监测任务来源、目标;b)组织形式,包括负责人、参加人员与备用人员安排;c)监测工作相关信息,包括涉及的区域、行业、相关企业分布、相关ODS

10、工业用化学产品的性质及其使用情况等;d)监测范围、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运输要求;HJ 11972021 3 e)分析测试准备和方法选择,包括方法标准的验证、无方法标准的作业指导书编制与方法确认等;f)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g)样品接收,包括样品编码、交接和检查等;h)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i)结果表示、数据审核、监测报告编写及上报要求等。5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5.1 一般要求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a)有方法标准且有相关要求的,按照方法标准相关规定执行;b)无方法标准或有方法标准但无相关要求的,根据样品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按照5.25.4执行;c)有新颁布方

11、法标准涉及相关要求时,按照新颁布标准执行;d)采集后的样品应及时送实验室分析;按生产批次抽取的小包装样品,其保存期参考产品的有效期;固体样品虽然待测组分逐步挥发,保存时间影响质量浓度测定结果,但对待测组分检出与否的影响较小;采样瓶采集的液体样品保存期一般参考产品的有效期;气袋采集的样品,一般保存期为7 d;e)对已长期贮存的封存样品,不受保存期的限制,一般采集样品后,及时分析;f)抽取的小包装样品,未检出禁用物质的,其留样可退还相关单位或按相关规定处理;检出禁用物质的,在结果处理结束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5.2 固体样品 采集前应首先了解样品的实际情况,固体样品采集可参照GB/T 66

12、78和GB/T 6679的相关规定执行。每一批号的产品,随机抽取 3 个包装单位进行样品采集;当包装单位少于 10 个时,可酌情抽取 12 个包装单位进行样品采集。每个包装单位选择合适的切割工具采集 2 份截面样品或一定形状和重量的几何样品(体积一般1000 cm3),1 份样品用于分析,1 份样品作为留样保存。采用现场分析方法的,在现场分析后,应将留样带回实验室保存。现场不能分析时,样品应在常温、避光、密封条件下运输和保存,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5.3 液体样品 采集前应首先了解样品的实际情况,液体样品采集可参照 GB/T 6678、GB/T 6680、GB/T 37994 和SN/T

13、2537 的相关规定执行。样品贮存在小包装瓶(桶)时(容积一般在 20 L 以下),按生产批次抽取,同一批号随机抽取 1 瓶(桶);对于粘度较大的样品,同一批号随机抽取 3 瓶(桶),一批样品少于 10 个时酌情抽取 12 瓶(桶)。采集的瓶(桶)装样品应在常温、密封条件下运输和保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暴晒;样品在阴凉干燥的地方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对温度敏感物质,样品应贮存在规定的温度之下。样品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剩余样品作为留样保存。样品贮存在储罐、槽车、大桶或大型钢瓶时,同一批号抽取 1 罐(桶或瓶)采样。常压包装容器取样时,使用采样勺或其他合适

14、的采样工具将样品采集至玻璃采样瓶(一般为 40 ml)中,粘度较大的样品采集 23 份样品;大型压力钢瓶或压力罐取样时,将取样导管与钢瓶或压力罐的阀门连接,使样品经导管缓慢沿器壁导入玻璃采样瓶(一般为 40 ml)中。根据样品特性,采样瓶应充满或上部留有一定HJ 11972021 4 空间,避免目标物挥发损失或样品溢出,完成后拧紧瓶盖。采集 2 份样品,1 份样品用于分析,1 份样品作为留样保存。样品在 4 以下或其他规定的温度(对温度敏感物质)条件下,密封、避光运输和保存,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注:取样导管为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金属管或聚四氟乙烯塑料材质时,取样前应将取样导管置于 110

15、烘箱中烘烤 1 h,取样结束后应及时拆卸取样导管并妥善保管。保持导管清洁干燥,防止杂物或污物进入。5.4 气体样品 采集前应首先了解样品的实际情况,气体样品采集可参照 GB/T 6678、GB/T 6681、GB/T 37994 和SN/T 2537 的相关规定执行。样品贮存在小钢瓶时(容积一般在 10 L 以下),应按生产批次抽取,同一批号抽取 1 瓶;常温、密封条件下运输和保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暴晒,应在阴凉干燥的地方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剩余样品作为留样保存。样品贮存在大型钢瓶或储罐时,同一批号抽取 1 瓶(罐)取样。采样时

16、,将取样导管一端与大型钢瓶或储罐的阀门连接,另一端与气袋连接,使样品经导管缓慢导入气袋(一般控制在 100 ml1000 ml),取样结束后拧紧气袋阀门。采集 2 份平行样品,1 份样品用于分析,1 份样品作为留样保存。样品在常温下避光运输和保存,并存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注 1:取样导管为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金属管或聚四氟乙烯塑料材质时,取样前应将取样导管置于 110 烘箱中烘烤 1 h,取样结束后应及时拆卸取样导管并妥善保管。保持导管清洁干燥,防止杂物或污物进入。注 2:气袋宜采用氟聚合物薄膜或铝塑复合膜材质,带微量注射器取样阀,取样阀同时具备开启和关闭气袋功能,可连接导管。注 3:使用气袋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气袋密封性良好;用氮气清洗 3 次,抽真空后备用;采样时,先用样品气清洗气袋 3 次,再采集样品。6 试样制备与分析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试样制备与分析按照 HJ 1057、HJ 1058、HJ 1194、HJ 1195 和 HJ 1196 执行,没有方法标准的根据附录 B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执行。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1 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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