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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6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61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5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

2、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农药制造工业 5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

3、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9 月 29 日 HJ 8612017 iii 目次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

4、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9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0 10 合规判定方法.2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0 HJ 861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5、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6、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61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

7、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关于印发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纺织服

8、装、服饰业 18。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

9、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0814 染料产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

10、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7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612017 2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

11、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1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 45

12、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13、本标准。3.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HJ 8612017 3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

14、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印染 dyeing and printing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

15、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纺织印染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以及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情况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

16、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4.3.2 主要生产单元 洗毛单元、麻脱胶单元、缫丝单元、织造单元、印染单元、成衣水洗单元、公用单元为必填内容,纺纱、服装及家纺加工等生产单元为选填内容。4.3.3 主要工艺 洗毛单元:包括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麻脱胶单元:包括化学脱胶、生物脱胶、物理脱胶、生化联合脱胶工艺。缫丝单元:包括桑蚕缫丝、柞蚕缫丝工艺。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造、喷气织造工艺。印染单元:包括前处理、印花、染色、整理工艺。HJ 8612017 4 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普通水洗、酵素洗、漂洗、石磨洗工艺。公用单元:包括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4.3.4 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a)必填内容 1)洗毛单元:包括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炭化设施、剥鳞设施。2)麻脱胶单元:包括浸渍设施、汽爆装置、沤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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