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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64-202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pdf

1、HJ 164-20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of groundwater(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2-01 发布2021-03-01 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代替 HJ/T 164-2004发布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35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66监测采样.97样品保存与运输、交接与贮存.138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2、.149监测数据处理.1410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611资料整编.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标识.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监测井建设及报废相关记录表格.23附录 C(资料性附录)地下水采样参考方法.29附录 D(资料性附录)水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技术指标.33附录 E(资料性附录)监测报表格式.35附录 F(资料性附录)污染源地下水中的潜在特征项目.40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3、、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4、-2004)废止。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

5、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2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DZ/T 0270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308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SL 58水文测量规范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下水groundwater地表以下饱和含水层的重力水。3.2潜水phreatic water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23.3承压水confined

7、 water充满于上下两个相对隔水层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水。3.4水文地质条件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成等条件的总称。3.5水文地质单元hydrogeological unit具有统一补给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3.6静水位static water level抽水前井孔中稳定的地下水水位。3.7地下水环境监测井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监测井。3.8地下水补给区groundwater recha

8、rge zone含水层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渗补给的地区。3.9地下水径流区groundwater runoff zone含水层的地下水从补给区至排泄区的径流范围。3.10孔隙水pore water存在于岩土体孔隙中的重力水。3.11裂隙水fissure water贮存于岩体裂隙中的重力水。3.12风化裂隙水weathering fissure water基岩风化带中的裂隙水。3.13构造裂隙水structure fissure water存在于岩石构造裂隙中的地下水。3.14岩溶水karst water贮存于可溶性岩层溶隙(穴)中的重力水。34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4.1监测点

9、布设原则4.1.1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4.1.2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4.1.3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4.1.4定期(如每 5 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4.2监测点布设要求4.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点;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地下水存在多个含水层时,监测井应为层位明确的分层监测井。

10、4.2.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入监测。4.2.3对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两侧及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污染源位于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地下水监测点。4.2.4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4.2

11、.5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4.2.6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4.2.7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的要求。4.3监测点布设方法4.3.1区域监测点布设方法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参照 DZ/T 0308 相关要求执行。4.3.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监测点布设方法4.3.2.1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面积小于 50 km2时,水质监

12、测点不少于 7 个;面积为50 km2100 km2时,监测点不得少于 10 个;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 2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按网格法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44.3.2.2岩溶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岩溶主管道上水质监测点不少于 3 个,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 2 km 布设 2 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 2 km 布设 1 个监测点。4.3.2.3构造裂隙水构造裂隙水参见岩溶水的布点方法。4.3.3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点布设方法4.3.3.1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水4.3.3.1.1工业污染源a)工业集聚区: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集

13、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 5 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 3 个,在集聚区两侧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设 1 个监测点;3)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要求 35 个/10 km2,若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类型污染源布设 1 个监测点,工业集聚区内监测点布设总数不少于 3 个。b)工业集聚区外工业企业: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个;3)工业企业内部监测点要求 12 个/

14、10 km2,若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 15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区域。4.3.3.1.2矿山开采区a)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上游边界;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个;3)尾矿库下游 30 m50 m 处布设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b)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1)对照监测点布设 2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和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 30 m50 m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15、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个;3)尾矿库下游 30 m50 m 处设置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4)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 1 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点,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54.3.3.1.3加油站a)地下水流向清楚时,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 1 个,设置在地下水下游距离埋地油罐 5m30 m 处;b)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时,布设 3 个监测点,呈三角形分布,设置在距离埋地油罐 5 m30 m 处。4.3.3.1.4农业污染源a)再生水农用区: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16、;2)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 6 个,分别在再生水农用区两侧各 1 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 4 个;3)面积大于 100 km2时,监测点不少于 20 个,且面积以 100 km2为起点每增加15 km2,监测点数量增加 1 个。b)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个;3)若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面积大于 1 km2,在场区内监测点数量增加 2 个。4.3.3.1.5高尔夫球场a)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b)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c)高尔夫球场内部监测点不少于 1 个。4.3.3.2岩溶水a)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 3 个监测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 3 个监测点,分别作为对照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监测点;b)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 24 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 2 km 布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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