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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pdf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产检测检验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本办法。从事海洋油天然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作,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

2、检验标准体系。省级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作。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县级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为依法实施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国家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业组织,励有关业组织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评定制度,健全技

3、术服务能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作机制,强化业律,规范执业为,维护业秩序。第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独法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百万元;()作场所建筑积不少于千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百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撑条件满作需求;(三)承担矿、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产和储存、烟花爆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五;每增加个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级安全评价师例不低于百分之,级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例不低于百分之五,且中

4、级及以上注册安全程师例不低于百分之三;(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和过程控制负责;专职技术负责具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业领域作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正常运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站;(九)截申请之三年内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安全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独法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千万元;()作场所建筑积不少于千平,有与从事安全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

5、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百万元;(三)承担单业务范围的安全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员不少于五;每增加个业(领域),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员;专业技术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程师例不低于百分之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例不低于百分之五,且级技术职称员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四)专业技术员具有与承担安全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业领域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安全产检测检验作的负责、技术负责、质量负责具有级技术职称,在本业领域作年以上;(七)符合安全产检测检验机构能通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件规定的件化管理体系

6、;()正常运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站;(九)截申请之三年内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的企业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的企业法;(三)本条第项、第项中的企业法出资设(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材料清单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规定。第条 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五个作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受理

7、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作内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凭证。第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受理之起个作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凭证。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本条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规定。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专职技术负责、授权签字发变化的,应当发变化之起三内向原

8、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或者合并等原因发变化的,应当发变化之起三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条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条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9、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站予以公告,并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法资格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可以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第六条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

10、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政许可、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和过程控制负责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安全评价项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业领域作三年以上。项组其他组成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配备标准。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

11、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作内,书告知(附件4)项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第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实

12、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便户和社会公众查询。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律由审批部门付并纳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员不得有下列为:()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五)出具虚假或者重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六)

13、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安全评价项组组长及负责勘验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作的;()冒他名义或者允许他冒本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

14、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第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年度安全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少覆盖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15、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重点监督检查。第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产政许可、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为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处罚。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六条 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作员不得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产经营单位接受指

16、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分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障碍。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条 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员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即停违法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员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为的机构及其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有关机构和员的信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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