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2、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
3、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响。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响。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根底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
4、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开展、维护民利的原那么。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
5、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辩论。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
6、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催促落实。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