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
2、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自身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
3、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就是矛盾。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别离的属性、趋势。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那么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防止片面性。监督与支持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个对立统一体。从现象看来,监督与支持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存在的,实质上是紧密联系的,同一的。监督是要发现事物开展中的障碍并加以否认。支持那么是对事物开展正常的肯定,支持的形式可分为肯定支持与否认支持,肯定支持是支持的本意,否认支持那么是监督。实质上,否认支持监督是个“摒
4、弃的过程,是飞跃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好比植树,“培土、“浇水是支持,“修枝、“剪枝是监督,其目的都是让树成材。由此可见,监督与支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监督的支持是“空喊口号,没有支持的监督是“无的放矢,这两者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独立存在的。 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个矛盾的统一体。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既有支持又有监督,是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并逐步到达统一的过程。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笼统地将其等同起来。监督法公布实施后,如何使人大监督和支持到达完美和谐的统一,这给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人大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中要努力使对立得到统一
5、。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这就是对立统一。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监督过程中实现由监督向支持的转化,到达监督和支持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重调查研究影响事物一府两院开展的各类因素及其开展轨迹。从偶然中发现必然,增强超前意识,从而能使监督符合规律,并逐步趋于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工作要自觉地把握好量与度,处理好质变和量变的关系。怎样使监督与支持既不流于形式,又不越厨代办,这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难点所在。监督对支持的作用力虽然是很大的,但浮浅的、不深入的监督,使支持变得软弱无力,效果不佳;过多的、过细的监督,又会使支持变为代办,束缚
6、“一府两院手脚。因此,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监督的强度、力度和广度,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重大原那么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到以法理服人,使被监督者自觉地接受监督,诚心诚意地改良工作。 第三,要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向前开展。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开展,监督与支持这对矛盾也是如此。我们必须成认矛盾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有意识的加深或消除,并且在工作中应自觉地正视矛盾,并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去解决问题。人大为了支持才去监督,而只有从支持出发才能更好地监督,支持必须是正确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支持才有效果,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发现并克服事物一府两院开展中的障碍,差距或错误,这个任务要靠监督来完成。矛盾从监督开始到解决矛盾归结到支持,然后再去监督,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这就是矛盾运动。人大与“一府两院同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前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