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处置方法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和惩罚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按照XX市撤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法的规定予以撤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撤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方法的规定处置。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
2、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2023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土地、规划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平安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存使用的,按本方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撤除。 第六条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存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
3、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置的,予以撤除,撤除后对合法建筑物产生的影响或损失,由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承担。已依法办理了方案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方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