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非税手工票据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标准全县非税手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缴销工作,有效遏制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优化全县经济开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标准全县非税手工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票据集中发放 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向用票单位提供的非税手工票据,必须纳入县政府行政效劳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效劳中心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窗口统一发放。票据纳入县行政效劳中心管理后,其管理主体不变,由县行政效劳中心对票据的购领、使用、缴销等环节实行监管。 二、标准票据的发放和使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原那么上应使用县行政效劳中
2、心窗口和县非税收入代收费网点用计算机填写的财政票据,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手工填写财政票据的,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县财政部门的手工票据主要向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县民政部门管理的?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主要向县内各社会团体提供,用于收取社团会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 (一)县行政效劳中心主要对县财政部门发放的手工票据,与行政机关未实现“三别离的社会团体向县民政部门领取的?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及与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条件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介效劳机构向县地税部门领取的?市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等票据的购领、使用、缴销
3、环节实行监管。同时,用票单位使用?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会费和使用?市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收取的税后中介效劳费、有偿效劳费要缴入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二)用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等非税手工票据,必须先向县行政效劳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收费依据文件,经县行政效劳中心审查、票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相关窗口领票。对于常规性、常设性收费项目,用票单位非首次购领票据的,可直接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相关窗口按规定程序办理票据购领手续。对于非常设收费项目,按“一事一审的原那么,由用票单位向县行政效劳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程
4、序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三)财政票据、?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等非税手工票据发放时,用票单位必须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登记备案,由县行政效劳中心加盖“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效劳中心行政审核专用章;票据缴销时,由县行政效劳中心组织票据管理人员对其收费对象、项目、标准进行审核,然后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相关窗口按程序缴销。另外,县质监、工商等垂管部门直接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的非税手工票据,使用前应到县行政效劳中心加盖“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效劳中心行政审核专用章并进行登记;票据缴销前,应到县行政效劳中心登记备案。 (四)用票单位在购领?市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时,应先向县行政效劳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其审核并提出意见后
5、,县地税部门再根据县行政效劳中心审核意见向用票单位供票;票据缴销前,用票单位应将票据送县行政效劳中心审核,由其对收费对象、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后,县地税部门再根据县行政效劳中心审核意见对票据进行缴销。未经县行政效劳中心审核,县地税部门不得向用票单位供票和对票据进行缴销。 四、严格监督检查 (一)用票单位要自觉接受县行政效劳中心和票据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购领、使用和缴销非税手工票据。各类非税手工票据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或用其他种类的票据代开非税票据。 (二)县行政效劳中心、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县非税手工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经常性检查贯穿于日常管理之中,切实将非税手工票据管理工作抓出成效。今后,对在票据管理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予以查处。 (三)县行政效劳中心办理非税手工票据业务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其他时间原那么上不予办理票据购领和缴销业务。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按规定程序购领、使用、缴销票据,已购领的非税手工票据,要将其使用情况报县行政效劳中心,并将未使用完的票据报送县行政效劳中心实行签章备案,否那么,视作违规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