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委镇村土地建设管理规定 各村(居)委会、农场,各重点企业,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辖区内村(居)及项目建设,加强城乡统筹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工作规定,现就镇辖区内建设状况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及项目建设都必需遵守城乡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全部建设事宜必需上报镇政府审核,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村(居)委会镇城建办市。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经村委会同意后,上报镇城建办备案。经镇政府审查通过后,依据相关程序向建设、国土部门办理相应建设审批手续。 二、可以建设的土地类别 (一)土地类
2、别依据市土地主管部门规定,而非土地利用现状。 (二)可以建设的土地类别为可建设用地与建设预留地,是否能够建设必需到土地部门审批。耕地(包括根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草地等)禁止养殖场、晒盐池、简易建筑、永久建筑等任何形式的建设。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翻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以下状况: (一)违反根本建设程序。应当报批立项而未报批立项或应当报请备案而未报请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转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 (四)擅自转
3、变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五)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实行冒名顶替、买卖村民宅基地手续等非法手段建设住宅的; (六)未经批准擅拘束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空闲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七)单位或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擅拘束道路、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镇政府牵头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定期争辩、会商、通报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综合治理及执法状况。工作小组由镇城建办、镇司法所、镇土地所、行政执法队等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镇
4、城建办公室。主要职责:担当辖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落实日常巡查监管制度,觉察违法行为或接到 投诉举报,经核实,依法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违章建筑及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 违章建筑一经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60-80元/的罚款,并停工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办理的,在办理完土地、规划手续后再施工建设;不能办理的,限期撤除,期满后拒不撤除的,由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工作小组强行撤除。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如占用非建设用地建设的,必需限期撤除并恢复原貌,对期满后拒不撤除的,对其强行撤除,对占用根本农田5亩以上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撤除建筑。 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结前不予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