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对有农村户籍且居住于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那么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和修缮加固定危房户(c级)。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补助标准,原那么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202300以上。具体标准按府办发号文件执行,加固维修每户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元。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
2、原那么,按照省批复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省拨、县用、市监管的方法,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设立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方面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工程开工砌墙一米以上后,按审批补助额度支付50%补助资金,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条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内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资金审批、发放表、补助对象家庭情况备案表等。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