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成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自2022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2、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
3、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