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创新维权思路促进纳税工作开展的思考 近几年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逐步提上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议程。注重维权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成果在税收工作方面的重要表达,又是各级税务部门更新税收理念、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开展的必然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措施,创新维权思路,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以期为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矗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本质和内涵维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所有民主国家无不把法律援助或法律救济视为依法行政的必要内容。究其理论依据,权利源自法律的
2、公平,既然公民有依法履行义务的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那么,国家就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权源自法律的正义,现代法学都把人的根本权利列入必须受到保护的范围,即使对犯罪获刑的人,除处以极刑者外也要保护其生存权、名誉权等根本权利。现代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古代法律的护官压民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与西方国家的人权天授一说可能有一定关系。但在实质上,它是人是国家的主体、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这一客观事实在现代法律价值中的一种表达。公平与正义,也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件。我国古代哲人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小惠未遍民弗服也的主张和对见利忘义的批判,就是把公平和正义看做是国泰民安的基矗维权用到税收领域,又被赋予了
3、独特的含义。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国家行使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效劳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亦就是说课税的前提是政府的公共效劳。虽然这一观点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实际上维权并不受被维护人是否已履行法律义务的约束,而且它与政治学上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政治组织,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而无私奉献的定义也有一定差异,但是税收交换说易于被社会所理解、所接受,也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树立纳税人养活了我们的观念,所以在实践中仍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综上所述,可见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包括公民的所有权利,当然也包括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
4、收管理和税收使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而狭义上的纳税人权利,仅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应享受的权利。目前,这些权利主要表达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之中,虽然尚不够完善,但对明确基层税务机关标准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并指导其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措施已经起到了指令性的作用。本文着重从维护狭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的角度作一些具体探讨。 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维权不仅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开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而以和谐税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维权是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税收的公平正义,在经济上的表
5、达是税负公平合理、执法公正廉明,杜绝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在政治上的表达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纳税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权利。基层税务机关虽然无权在税收立法、司法等方面维权,却能够在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和在纳税效劳中充分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等方面履行维权责任。当然,基层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调研,分析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效应,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响,为有权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全面促进和谐税收建设。 2.维权是实现征纳和谐的必要措施。过去,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着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把纳税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而无视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这种情况目前虽有很大好转,但税务机关凭借执法者的优势地位,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侵犯纳税人权益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使和谐税收建设出现了不协调的音符。只有把维权提升到法律和道义的高度加以认识,并切实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征纳关系和谐融洽。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