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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docx

1、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姓名:系别名称:专业班级:学号: 黄骅李阳政治法律系法学本2023220232271822023202322718214 内容提要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归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个人财产资不抵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遇上没有财产的,便会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以致债权债务关系难以了解,如何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稳定经济开展成为首要问题。本文将通过限制破产条件、明确区分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论述,阐述目前我国的制度和经济

2、开展的现状,有必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权人利益破产财产 我国近年的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逐年增加。据有关银行的统计,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到了2022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2023%。前两年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不到1%,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不良率有上升趋势。随着银行信贷的放开,人们观念的改变,尤其是“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借贷消费,使得许多家庭“赤字很高。 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汶川地震直接说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置保险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

3、个难题。 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 近年来民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商业活动开展十分迅速。但是非法人经济实体一般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特征。出现登记的多、注销的也多的现象。由于个人财力的薄弱,在市场竞争中陷入经济困境,处于实际破产的状况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那么,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对债务人丧失支付能

4、力的情况下依照破产制度科学出局,符合现实需要。 (二)个人或家庭的灾难的存在 还是就汶川地震来说,当天灾到来的时候,在四川等不兴旺地区,房屋往往是公民的巨额的唯一财产,如果房屋灭失那么意味着受灾居民遭到了极度困境。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归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归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

5、免除债务,这会使老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同时假设是住房欠款的债权人为个人,那么债务就更无法得到兑现,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我国有一部个人破产法,此时可以依据个人破产法宣告其破产,房地产商等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得到清偿,而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除了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之外,可以继续开展新的生活。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中国是解决灾难所带来的经济难题的很好的方式。 (三)实施消费信贷政策的需要 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升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事实依据。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22年美国家庭债务115%的比例。透支未来的消费观念实际上把人变

6、成了消费奴隶,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乱或家庭发生变故,消费者就有可能破产,无法还贷。面对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笔者认为,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制度根底 首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从英德两国的经验来看,个人财产登记与否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英德两国防止破产逃债的有效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要求债务人老实申报财产,即对在破产程序中的债

7、务人要求其如实申报实有财产;二是对于破产前假设干年的逃债行为,如无偿赠与和低价处理财产等行为,法律规定都可以撤销,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形,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三是对于财务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其次,如果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市场开展的结果,它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无必然的联系。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相反,两者可以互相促进。同样,我们也曾认为消费信贷的开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 (

8、二)建立个人破产技术所需要的理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稳步开展,最初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因为其严格的主体限制和明显的政策性使得很多资不抵债的个人根本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竞争。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平等性原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中,不管是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从事商事交易的一般自然人个体,他们都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局部,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只有尽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其余广阔的市场参与者均纳入破产保护之下,才能使各个民事主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也才能更好的激发各个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公平原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

9、权人而言能公平的保障其实现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要求。它不仅从整体上满足社会所有债权人参与相对破产债务人破产程序的要求,而其具体到单个的个人破产,它赋予破产个人所有债权人平等的受偿权。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效率性原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使用对象是最为广泛的破产主体并且相当分散,如果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对之进行清算,不仅兼具破产制度独有的节约整个社会交易费用,而且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成熟和完善,个人破产程序本身的运行本钱也会降低。这些都表达了个人破产的效率性。 三、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 (一)破产申请条件 按照破产法的一般原理,个人破产可由债权人提出或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为防止债

10、务人滥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及债权人随意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损失,明确申请个人破产的具体条件。 首先,债务人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未成年人及成年但长期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对于债务形成时有行为能力,形成后丧失行为能力或变成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代其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 第二,必须是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归还能力,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归还能力。债务

11、人就未到期的债务或债务虽已到期但有支付能力的申请破产,法院应不予受理。虽然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但可保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恢复其支付力的,亦可不申请破产,且债务人可以此对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这就严格限制了债务人破产条件,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防止了债务人利用破产的手段恶意逃避债务。 其次,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已到期,而且经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请求后,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为得到归还。对于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应当不允许其申请,但是在有其他已到期的债权人不与申请,并且债务人经济急速恶化极有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受偿权时

12、,我们应当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准许其代为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二,债权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理申请。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房产以及其他法律上视为不动产的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但对破产人居住的房屋进行变卖、拍卖时,应赋予破产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购置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住处。以个人所有的储蓄、工资、图书资料、林木、禽畜及其他生活或生产资料作为破产财产的,应该视破产人的职业及生活环境,划出维持破产人再生所需局部。以知识产权作为破产财产的,只针对其财产权利,不得剥夺破产人的精神权利。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破产财产时,需要登记或公

13、告的,应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行登记过户或公告。 (二)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的区分共有财产中属于破产人的份额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但分割时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所有权,对于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应按照我国新公布婚姻法第 18、 19、20条的规定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不能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共同公有财产,一方破产时应先执行其他个人财产,缺乏者再从共同公有财产中析出应属于破产人的局部归还债务。 通过严格区分破产财产和个人财产,以保证破产者破产后仍然可以正常生活,并且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建立自己的经济生活,这就解决了当个人或家庭遭受灾难时一蹶不振的现象,从而使债务人可以从无限的债务中走出来,开始

14、自己新的生活。 (三)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 依照破产一般效力,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会被免除。但应规定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其中包括:破产人应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义务;破产人以与他人约定在劳务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而必须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破产人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被有关部门勒令支付的罚金、罚款;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四)破产的解除 个人破产并非消灭破产人人格,个人破产后破产者仍作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在社会中生存,破产解除制度就是允许破产人在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解除其作为“破产人的身份,以正常成员毫无差异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对一切社会事务

15、享有平等的时机。我国将来破产法原那么上应规定3年为破产解除期限为宜,一方面,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状况及社会情况,3年是考验破产人再生能力的较充分时间,也使破产人因破产而得到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是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对破产负有责任的破产企业领导人的任职限制规定相符,以便统一适用于个人破产人。破产人应在3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解除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并公告。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理论上都符合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严谨的建设个人破产制度。已到达私法制度的平等性、效率性,是我国的司法程序和实践都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蔡八弟:“负翁族大量涌现个人破产需立法经济与法2023年第42期2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2322年修订版) 3李南玲“负债消费呼唤个人破产制经济参考报,2023年4月5日4洪与:略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假设干法律问题,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五期,第21页。 5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法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6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破产制度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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