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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之申请书.docx

1、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之申请书 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向XX省 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之申请书 案号:(2023)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市XX县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联系 :13802736027 证据持有单位:XX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张某 单位地址:XX省XX市海府路59号联系 :(202398)65337270 申请事项: 我受吴某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重审程序中担任吴某基的辩护人,在2023年6月17日向贵院递交了委托手

2、续并进行了阅卷,现因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的申请,具体包括: 1.调取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申请琼洋浦3xxx 1、琼洋浦3xxx 4、琼洋浦3xxx 5、琼洋浦3xxx 6、琼洋浦3xxx 7、琼洋浦3xxx 8、琼洋浦3xxx 9、琼洋浦3xxx0、琼洋浦3xxx 1、琼洋浦3xxx2等2023艘钢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时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 2.调查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

3、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的函(琼海渔办函202319号)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具体问题提纲如下: (1)XX省海洋与渔业厅在作出该函件“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的决定时是否有进行过调查核实,是否曾与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基了解情况,相关调查形成了什么书面材料。 (2)XX省海洋与渔业厅在调查过程中,是依据哪些证据材料认定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为XX省XX县区林某等人与海南洋浦某远洋渔业开发公司合股建造的。 (3)XX省海洋与渔业厅自行作出“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XX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向X

4、X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具该函件后,是否真正注销了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件。 (5)如果XX省海洋与渔业厅已经真正注销了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件,为什么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仍能通过2023年至2023年的年检年审。(6)如果XX省海洋与渔业厅未真正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件,即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仍然有效,那么XX省XX县区林某等人的2023艘渔船在浙江XX县区重新登记入户获取船号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原因: 控方在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2368号起诉书中指出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是“2022年,浙江XX县区渔民刘某雷等9人造

5、好了2023艘钢质渔船,因在浙江无法办理渔船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人介绍,在村主任肖某玉的带着下找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基,吴某基表示可以以某某公司名义申办相关渔船证件,并承诺提供帮助将渔船转回浙江生产。2022年9月,某某公司通过洋浦渔政渔监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了2023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及相关船舶证件2023年,刘某雷等2023艘渔船船主因跨海域作业经常被处分,遂向XX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将其所有的渔船转回浙江生产,XX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函要求XX省海洋与渔业厅注销刘某雷等2023艘渔船在海南的渔船证书,XX省海洋与渔业厅回函同意注销,随后刘某雷等船主在XX省海洋与渔业局重新申请了

6、2023艘渔船的相关证件。 前述控方认定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包括两局部: 1.刘某雷等人在2022年造好渔船后因无法在浙江办理船证,遂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基联系,由吴某基以某某公司名义为刘某雷等人办理渔船证件; 2.2023年,XX省在核实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为刘某雷等人与某某公司合股建造的情况下,出函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 但是,控方认定的事实与案卷证据材料、法律规定有严重的出入,违背常理逻辑,为了查清相关事实有必要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 一、海南洋浦xxx远洋渔业开发申请琼洋浦3xxx1等2023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时向XX省海洋与渔业

7、厅提交的文件材料能够证明其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时间是2022年,从而证明不存在以某某公司名义帮助刘某雷等人2023艘渔船申办渔船证件的情况 刘某雷等人的口供及其提供的书证均反映其造船并挂靠某某公司的事情发生在2022年,控方在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2368号起诉书中指出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前提是“2022年,浙江XX县区渔民刘某雷等9人造好了2023艘钢质渔船,因在浙江无法办理渔船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人介绍,在村主任肖某玉的带着下找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基,吴某基表示可以以某某公司名义申办相关渔船证件,并承诺提供帮助将渔船转回浙江生产。2022年9月,某某公司通过洋浦渔政渔监向XX省海洋与渔

8、业厅申请了2023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及相关船舶证件。 然而事实上,根据XX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琼海渔2022425号XX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同意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建造渔船的批复(卷8p1718),XX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2022年12月17日就“同意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建造2023艘钢质渔船,而某某公司向有关机关“申请建造2023艘钢质渔船的时间更是在此之前。由于申请船网指标时需要登记船长、功率等渔船核心指标,某某公司2022年申请的船网指标不可能预料得到刘某雷等人在2022年挂靠生产的渔船数据,不可能是以2022年才来商谈挂靠事宜的刘某雷等人的渔船为标准申请船网指标的。根据渔业船网

9、工具指标批准书(卷7p89),某某公司至晚也是在2022年4月30日提交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而刘某雷、林某傲等人提供的书证的签署时间无一不远远晚于这个时间,某某公司根本不可能是为了刘某雷等人的渔船挂靠而申请的船网工具指标。 因此,为了查清某某公司申请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时间,核实某某公司是否为了使刘某雷等人的2023艘钢质渔船能够顺利挂靠才申请的船网工具指标,有必要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取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申请2023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 二、XX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

10、的函(琼海渔办函202319号)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证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是否已经转移到浙江生产有重要影响,而这决定吴某基是否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出具的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的函(卷1p7172)载明“经我厅渔政处调查核实,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属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与贵省XX县区林某等2023名渔民合股建造,今年5月份2023艘渔船离开海南赴XX县区生产经我厅研究决定,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功率指标及所有的法律关系由2023艘渔船船东自行负责。该函件是控方证明琼洋浦3x

11、xx1等2023艘渔船“在法律上应当注销的核心证据,即用以证明吴某基“隐瞒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已经转移到浙江生产的真相的关键。 但是,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在函件中之所以“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是因为其已经“调查核实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属于林某等渔民与某某公司合股建造并已经于2023年5月赴XX县区生产,但是现有的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反映出XX省海洋与渔业厅已经就某某公司与林某等人是否有合股建船一事进行过调查,被告人吴某基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案发前对XX省海洋与渔业厅已经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证书一事毫不知情。事实上

12、,在证件持有人某某公司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XX省海洋与渔业厅自行作出“同意注销证件的决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同意注销证件后连最起码的告知都没有更是严重违法。 问题更为严重的是,XX省海洋与渔业厅在2023年12月19日出具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的函表示“同意注销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书之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每年仍然进行年检年审,而这些年检年审都得以通过,这说明XX省海洋与渔业厅并不认为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证件“应当注销。事实上,涉案2023艘渔船除了4艘(琼洋浦3xxx 4、琼洋浦3xxx 7、琼洋浦

13、3xxx 9、琼洋浦3xxx1)因拆解报废而由某某公司申请注销外,其余的渔船证件至今一直有效,而刘某雷等人的2023艘渔船如果就是挂靠某某公司生产的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在琼洋浦3xxx1等船证尚未注销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在浙江重新登记入户取得船籍的。 因此,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出具的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的函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与该函件相关的渔船证件注销问题(即前述申请贵院进行调查的问题提纲中的6个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均是查清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是否就是刘某雷等人的2023艘渔船并已在2023年转移到浙江生产的焦点

14、问题,是判断吴某基是否存在隐瞒渔船转移真相这一情况的事实前提。 综上所述,XX省海洋与渔业厅保管的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材料以及其对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的情况的函的解释是查清琼洋浦3xxx1等2023艘渔船是否为浙江渔民刘某雷等人所有并已于2023年转移到浙江生产的关键证据材料,是能够影响控方指控吴某基犯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材料,但辩护律师能力范围内难以收集这些证据材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向XX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望贵院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23年6月26日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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