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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检察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几点思考.docx

1、关于基层检察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刑事抗诉工作和刑事侦查监督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局部。但是,目前刑事抗诉工作较之侦查监督工作,显得比较薄弱,一手硬,一手软,工作力度不够。检察机关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就应当加强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使检察机 关的审判监督的职责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对基层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也占总数的80%以上。所以说,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院。本文就目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

2、谈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院在刑事抗诉工作中主要存在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少。每个基层检察院平均年办理提起公诉的案件上百起,但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却很少,有的县、区院一年提起抗诉的案件只有一、两件,有的县、区院甚至几年没有一件。这并不是说法院的执法水平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和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高度一致。通过对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和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两者出入甚大,有的大相径庭。 (二)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低。有的基层院对提起抗诉案件的标准把握不准,但凡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不考虑庭

3、审等情况的变化,一律进行抗诉。有的基层院为了完成上级的工作目标,敷衍应付凑数量,抗诉理由不充足,结果可想而知,被上级院撤回。 二、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院刑事抗诉工作不近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检察机关的原因,也有法院、侦查机关的原因,既有工作体制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模糊界域的问题。现就检察机关内部在主观方面和工作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 (一)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在意识上没有把刑事案件的抗诉工作纳入到公诉工作的整体中来,或者把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放在次要的地位,认为刑事抗诉是附属性的工作,可有可无,没有把

4、刑事抗诉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等量齐观。 (二)基层院的检察人员认为刑事抗诉工作会加大自己的工作量。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自己的工作根本上就做完了,只要法院不做无罪判决,量刑差不到哪里去,就算结案,万事大吉,不再对判决、裁定书进行细致推敲,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流于形式。认为刑事判决、裁定书是法院制作的,即使存在错误不当,也不是自己的事情,应由法院承担责任。 (三)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怕影响与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关系,怕得罪人。他们把行使抗诉权和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只讲相互配合,不讲相互制约,怕磨不开情面,一团和气,认为抗诉只会吃力不讨好。 (四)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抗诉的标准要求高,难以

5、把握,不敢抗诉,有畏难思想。有的认为抗诉必须依靠上级院的支持,主要靠上级院来完成,还会加大上级院的工作任务,假设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怕因此影响基层院的其他工作,思想上顾虑压力比较大。 (五)基层院的检察人员对抗诉工作没有压力感。现有的抗诉工作实际上是由基层院和上一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但是基层院只负责提起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的那么是上级院,基层院只要提起抗诉,工作做完了,抗诉的结果与基层院没有关系,因而对抗诉可以敷衍应付。 (六)基层院的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刑事抗诉方面的法律掌握不熟。基层院的检察人员对一审案件的起诉标准、庭审程序比较熟悉,但对抗诉的标准学习的少,了解得少,很多检察人员

6、没有办过一起抗诉案件。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刑事抗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局部,理应把其纳入公诉工作的整体范畴。公诉工作既要做好审查起诉工作,有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应把三项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搞“单打一。特别是,审判工作处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端,决定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更应加强监督。 (二)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要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就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就是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程序法主要就是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刑事抗诉的标准是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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