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方法标签:标题#县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扎实做好审计事项的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审计准那么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实施,是指本局业务股依法对审计事项开展调查,收集适当和充分证据,提供审计结论的过程。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业务股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工程可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明确
2、审计实施的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两种方式。第五条审计组可以按规定程序借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第六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工程方案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股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
3、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须的时间需求。第八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
4、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第九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专项资金审计,需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那么上发送主送部门单位,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应当逐一列明需要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发送;二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页脚内容1标签:标题页脚内容2 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第十条业务股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程方案,起草审计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领导审定签发。第十一
5、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工程方案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对象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第十二条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工程方案或者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了解。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根本情况、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对于定期审计工程或者以前年度审计过的工程,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十四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
6、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审计人员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汇总、分析审计调查情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根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据此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参加统一组织审计工程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原那么上应当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编制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审计
7、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十七条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股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复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局长审定。重要审计工程的实施方案,可以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讨论,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分工的调整,报业务股负责人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内容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组长、现场工作日以及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调整,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8、批准。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需要,继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具体要求。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采用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标签:标题页脚内容3 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第二十二
9、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有形资产提供者情况;四通过观察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五通过查询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
10、,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六通过计算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比照分析表或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以及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需收集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根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所有证据均应盖章。涉及需要移
11、送事项的重要审计证据,复制件盖章时应加注“与原件一致说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等。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后,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对审计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或者比照拟复杂的审计事项、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说明。审计取证单是自制证据,只起到证明审计过程和汇总审计证据的作用。审计人员不能以审计取证单代替审计证据,或者减少和降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审计取证单后。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根据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进行合理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拟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重大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一可能涉嫌个人经济犯罪的事项;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私设“账外账以及其他严重违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