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帮扶救助机制建立方案 为推动党内帮扶救助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党内帮扶救助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法。 一、救助对象及方式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本县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和因灾因病致贫的在职基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支持上级党组织工作的;(2)违反国家各项法规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或参与违法上访,参与赌博、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的;(3)党内评议为“差等次的党员;(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
2、申请救助的情形等。 (二)救助方式 1.定期救助。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民政低保、五保对象中年满80岁及以上党员。 2.临时救助。(1)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因重大疾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个人无力承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或在职基层干部。(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根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党员和在职基层干部中的低保对象。 3.节日慰问。每年“七一、春节等重要节庆期间集中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活动,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慰问具体方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筹集 党内帮扶救助资金采取“财政支持、党费补助的方法筹集。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5万
3、元,县管党费补助20万元作为帮扶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建立县党内帮扶救助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党内帮扶救助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资金的筹措、审核、发放等工作。党内帮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底在党代会上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救助标准 (一)属定期救助的,每人每年救助202300元。 (二)属临时救助的,视其困难程度,按照a、b、c三类进 行救助。a类救助按202300元执行;b类救助按2022元执行;c类
4、救助按3000元执行。 (三)属节日慰问的,一般每人每次发放慰问金400元。 四、救助程序 属定期救助的,每年年初报审一次;属临时救助的,每季度报审一次。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县党内帮扶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户、五保户证明,遭遇重大灾害、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党组织。 (二)基层党组织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党组织在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召开党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完成资格初审后,在本单位或本地党务(政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进
5、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层党组织签署初审意见后并将拟救助对象的名单、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上级党(工)委。 (三)上级党(工)委复审。上级党(工)委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镇乡组织员、园区(社区)党(工)委分管领导、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负责人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把关,经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报送县党内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审批。县党内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后,提交县党内帮扶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五)拨付资金 救助对象确定后,由县党内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拨付救助资金,各镇乡党委、园区(社区)党工委、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补到人,并将资金发放的相关记录存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建立党内帮扶救助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经常了解本地本单位党员和基层干部生产生活现状,建立因灾致贫困难党员、基层干部动态管理工作台账,加强救助对象个人档案管理;要做好跟踪回访,加强对困难党员和基层干部的日常联系和经常性关爱帮扶,让其真切感受到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