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自侦文书之初查局部 xxx人民检察院提请初查报告检 初查 号 一、被举报人(被调查人)的根本情况被举报人(被调查人) , , 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 ,职务 ,职级 ,现住址 等。 二、线索来源 三、举报内容(写明涉嫌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 条,提请对xxx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初查工作方案 (一)初查目的、方向、范围和调查的问题 (二)初查的人员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三)办案期限、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办案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承办人:年
2、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控告、举报、自首以及案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查时使用。xxx涉嫌xxx案平安防范工作预案 一、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根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了解掌握被讯(询)问人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如患有疾病应特别写明。 三、人员配备、分工及职责明确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或负责看管人员的配备、分工、职责以及平安防范的具体措施。组织好看守被讯(询)问人的人员,并向其交待本卷须知,做好讯(询)问结束后
3、办案人员与看守人员的衔接,不能出现空挡。 四、平安措施 1、环境准备。讯(询)问前对讯(询)问场所进行细致检查,消除不平安因素。 2、医护准备。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准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制定相应的救治预案或请医护人员到场监护。 3、搜查、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本卷须知。 五、突发事件处理可能出现平安问题预想及对策。对办案中出现的平安隐患和平安事故处理、报告的方法;针对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 承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平安防范工作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工作中,
4、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紧急情况而使用。xxxx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党内报告书 (文号)xxx党委(党组): 1、被查对象根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现住址等) 2、被查对象涉及的主要问题。 3、事由和依据。(可查性依据、法律依据、需要接触被查对象理由)。经研究,因初查工作需要,必须接触xxx核实有关问题。特此报告。 xxx人民检察院(加盖院公章) 批准人:xxx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XX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党内请示报告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职务犯罪要案时
5、使用。xxx人民检察院接触初查对象审批表案 由线索来源初查对象性别年龄民族籍 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涉嫌主要问题 承办人意见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那么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中,将
6、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那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那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根底,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规那么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
7、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防止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二、初查的内容与手段 初查阶段与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目的不同,这直接导致初查内容与初查措施有别于侦查阶段。
8、 初查的目的是判明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根本情况、政治身份、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海外关系等;(2)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3)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规那么第二百八
9、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不同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求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罪重证据都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初查只需到达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初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立案侦查阶段,所需要采用的手段也少于立案侦查阶段。 规那么第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
10、初查证据的法律适用 目前,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直接适用,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否立案,只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我认为,初查这一概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来的,对指导检察工作有着积极作用,但是规那么只应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标准、指导检察工作,而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去赋予自己额外的、不曾有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1、,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从以上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侦查程序作出的。初查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我认为,对于证明主体身份等并非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言词证据可以通过重新询问或讯问进行转化使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证据,由于初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比较低,与侦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有一定距离,只需到达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
12、责任即可,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这些证据应当重新搜集取证。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初查取代侦查的情况,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通过线索的初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尽快结束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程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串供,消灭证据,携款潜逃,或畏罪潜逃,以至自杀事件的发生。不仅有违初查制度的初衷,也人为的给检察工作带来难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第三篇: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 从头监督严防腐败 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初查阶段,初查现已成为
13、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初查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初步审查、初步调查或初步侦查。根据高检于1999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简称“40条 )第6条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实践看,当前,检察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自行侦查的案件时,普遍采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通常在接到举报、控告材料后,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在判断确有犯罪嫌疑后,即开始立案侦查,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初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举报线索经过调查,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或涉嫌犯罪事实而作不立案处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
14、办案效率。但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包括初查的提起,决定权,处理结果的决定权,以及初查的手段方式等环节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在侦查部门对初查权的利用存在随意性,很容易滋生腐败。 x检察院检察长上任以来,对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特别是初查阶段的监督问题十分重视,屡次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和检委会提出这个问题,经过剧烈的讨论和认真研究,并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实际,x检察院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自侦部门初查活动的监督方法。 一、加大对初查过程中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力度 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提出开展的“标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和严格落实“十八条,采取上廉政课,观看党风廉政电教片,召开以案论纪讨论会,和通过集中学习、专门谈话、廉政承诺等多种形式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分具体。 二、制定具体规定,标准侦查部门初查活动 (一)初查的提出,为全面准确掌握全院初查活动,根据全院一盘棋的思路,防止部门、干警擅自初查,我院规定所有群众举报线索和摸排线索,必须交控申科,由控申科进行备案整理,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再根据案件性质分流到自侦部门,同时严禁控申部门自行初查、侦查,从源头上止住了初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