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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和谐社会建设中流动人口的犯罪及预防.docx

1、和谐社会建设中流动人口的犯罪及预防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调查显示目前监狱的在押罪犯80左右是农民,其中农村流动人口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农村流动人口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不容无视的社会现象,农村流动人口的稳定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研究农村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就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来解析农村流动人口的犯罪因素,以此为切入点,探究预防、减少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 1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及当前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犯罪现状 2022年9月,中央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社会主

2、义和谐社会构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套在社会上具有权威公信的行为模式来标准和引导,法律是其中最有效的标准机制。我们现今所要创立的“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说,和谐社会是指人民的生命财产获得有效保障而且生活安宁,这就必然要求犯罪率有所下降我们必须减少和控制犯罪率的上升,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当前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不容无视的社会现象。因此,预防、减少农村流动人口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要预防、减少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先了解农村流动

3、人口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据调查显示,农村进城流动人el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在不少大中城市,农村流动人口犯罪案件都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大局部,在沿海或者其他经济较兴旺的城市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其特点如下。 1.1犯罪分子的低龄化、低文化 犯罪主体年龄以16岁至3o多岁居多,性别以男性居多。教育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一般都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文化居多。抽样统计说明,农村流动人口犯罪分子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 1.2犯罪分子地域相近 农村流动人口往往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的介绍方式流出农村,

4、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因此,在作案案别、作案手段上相近。主要表现:一是“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这样的例子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方伪造印章、证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以XX省某县的居多,而麻醉抢劫案件的高危人群主要在XX省苏北地区、江西、广西及福建农村流动人口实施;二是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诸如盗窃、诈骗、抢劫、流氓、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 1.3犯罪类型多集中于侵犯财产和人身 农村进城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目的主要是务工劳动、赚钱致富,因而这类人一旦犯罪,大多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这类犯罪分子的动机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钱、物,而具体犯

5、罪对象并不特定哪一种类型被害人,有时机就可能实施犯罪。盗窃、抢劫是农村流动人口触犯罪名中最常见的。 1.4流窜犯罪案例增多 由于流动作案,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他们不断地变换作案地区。多数犯罪分子行踪不定,到处作案;有的是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这种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特征,给侦查破案增加了难度。 1.5犯罪目标的随机性与盲目性 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他们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又易于逃避法律惩罚,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农村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2

6、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犯罪的法律因素解析 2.1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权益心理是导致其犯罪的根底因素 2.1.1文化程度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农村进城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有的甚至是失学、离家的未成年人,他们受教育程度低,又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即使是成年人,由于文化程度低,在城市往往多从事体力劳动,收入微薄,还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1:3角进而升级为打斗,最后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不难发现,农村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对法律认识的淡

7、薄主要表现为:一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中,问及被告人某浙江籍农村流动人口是否知道出售假发票是违法行为时,他答复在老家以上山砍柴为生,从来就不知道发票是什么,这样的事十分可悲。二是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例如一些成心伤害案的犯罪分子,在替自已辩护时,反复辩称的就是他们不是“成心,而是双方为某事相互发生争斗,起因不在他,成认客观上有“伤害行为,但不成认“成心。三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守法。他们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是千方百计地找法律的空子,找作案的契机。 2.1.2追求经济权益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心理原因深究农村流动人口之所以流动的深

8、层原因,经济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大量农村人1:3涌入城市寻求生存开展时机,希望摆脱贫困。但是一方面,由于文化技能等因素,有相当一局部农村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根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正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农村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其犯罪的心理动因。 2.2我国在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及其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乏是导致农村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根本因素 2.2.1国家政

9、策和立法对农民、农村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在我国社会结构中,这一矛盾的表达就是长期以来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开展的城乡二元化。一是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23年以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提留等负担,但是在农村执行力度不一,局部地区基层执行者不是根据规定办事。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好,许多被征地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了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的“新农民。农民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低保没有,合作医疗虽有但水平低下,征地款得不到及时赔付或者赔付水平很低。当

10、他们失去土地后,日常生活、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加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分化、城乡差异以及农民负担重、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不断促进农村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的扩大。二是流动到城市后的绝大多数农民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脏、累、毒、危等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局部流动人1:3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更谈不上保障。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农村流动人口中的一局部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2.2缺乏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应该看到,相当比例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犯罪是被动犯罪,无主观意愿。如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定,权益

11、受到侵害时,他们作为弱势群体,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以极端行为进行对抗,很少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由权益被侵害人变成新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我国目前尚缺专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只是笼统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效劳,提供法律援助。现实操作中,为了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往往要办理种种繁琐的手续,无形中提高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将相当局部有需要的农村流动人口拒之门外。 2.2.3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无法发挥预防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成效当前,我国暂时缺失适应现代化进程的户籍法,公安机关施行的仍是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12、记条例。导致政府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的快速增长缺乏足够的准备。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响。建立在方案经济根底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农村流动人口管理根底工作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打击农村流动人1:3犯罪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表达,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2.4行政执法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变相影响农村流动人口生存环境对农民工的管理上,过多地苛求他们,无视了对他们的帮助、引导、科学管理,无视了他们为

13、城市建设所付出的辛勤与汗水,形式上只知道罚款、收容、遣送原籍。对城市中那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在帮助农民工维权时,打击措施不到位。管理部门的纵容只会使农民工寒心,甚至无形中逼得他们走投无路。一些城市对于农村流动人1:3的管理根本上仅限于收费管理,对其疾苦不管不问,更谈不让教育引导。加上管理多头,各种收费名目繁杂,农村流动人1:3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逃避登记、不办证、办假证。这样相当一局部的农村流动人口失控,又会给正常的政府管理工作带来障碍,形成一种不良循环。 2.2.5司法机关执法不严造成对农村流动人口中的犯罪人打击不力媒体时有曝光的以罚代刑、以罚减刑、以罚代管等现象,一些原

14、本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人为降格为治安案件,罚款了事,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 3预防和减少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 3.1重视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流动人口法律意识 刑事法律政策不能过于依赖威慑作用,更应当重视教育作用,教育为先应是长期措施。农民是十分朴素的弱势群体,导致农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重视人文关心和教化往往比刑事处分更能起到预防作用。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农村根底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实施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在农村设立法制宣传干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另一

15、方面,相关部门要组织在农村流动人口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关注法律知识的培训。宣传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尽量结合农村实际,运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农民能接受的语言表达,并将这种宣传活动制度化和经常化。 3.2高度关注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我国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在农村,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纪观,意识到农民问题无小事,将农民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方面在农村,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管理模式,带着农民脱贫致富。要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农民实现生活逐渐富裕;要坚决维护农民利益,打击坑农、害农事件;要为农民的生存、医疗、养老等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城市,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定期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积极查处侵犯农村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教育部门还要关心农村流动人口子女上学的问题,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权利,使农村流动人口消除后顾之忧。 3.3建立专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 农村流动人口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为了让他们更便利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因采取不当手段而造成的新的犯罪,我国亟须建立专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让更多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照到法律援助的阳光,专门为农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降低门槛;简化需要办理受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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