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二审辩论状 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那么,下面是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搜集的行政二审辩论状,供大家阅读参考。行政二审辩论状1辩论人(第三人)xxxx。辩论人现就XXXXTFTF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号-00051号“行政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案,现辩论人统一作如下辩论。一、一审裁定正确。因这一裁定既与事实相符,也与法律不悖。双方对以下事实本身是没有争议的:x202x年3月25日,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北岸城区开发建立治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征询题的通知,决定对丰都县旧县城吞没区内x202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助,对原名山镇居民
2、符合条件的住房授权由原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补助协议并组织兑现。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本辩论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征询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上诉人分别签订了丰都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对上诉人在旧县城吞没区内x202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镇中华路280号前楼房屋给予了补助。前楼房屋后由县北城管委会予以撤除。但双方对该事实是否符合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不同观点。前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至少在x202x年就已经明白撤除、补助行为发生。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
3、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白或者应当明白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明白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不属于不明白的的情形。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也即,一审与辩论人方的观点一样。二、上诉人的观点错误。一是,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一说,上诉人硬生生一再以诉讼时效说
4、事。二是,上诉人制造出一个逻辑,行政机关本人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上诉人把102次会议纪要说成是在纠正违法行为,系杜撰该纪要清晰是在处理与上诉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无关的、案外人的遗留征询题,何来违法即便违法,也因是与案外人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阻碍。上诉人又称行政机关本人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这更是杜撰。试征询,何处有此规定。三是,上诉人完全误解了起诉期限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起诉期限与行政相对人认为本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这一要件紧密相联。本案中即:上诉人至少在x202x年就已经明白撤除、补助行为发生,就应认为本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5、“,期限就得从现在起算。如何可能如上诉人的上诉中所称:行政机关本人纠正违法行为,因而诉讼时效不需要计算“难道现在就没有认为本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既然没有,又为什么要起诉、要上诉谨此辩论,恳希采纳。此 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辩论人:xxxxQ代书:付xx律师x202x年3月18日行政二审辩论状2辩论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石xx,主任。辩论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辩论。总的辩论意见是:一审讯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详细理由如下: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因而,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仍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