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国务院253号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XX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意见) 2.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开展规划(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3.工程建议书批复或非财政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立项报告 (三)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有关文件 2.受理后,我局参加选址定点并提出环保初步意见 3.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申报表 4.我局根据建设工程环
2、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5.如建设工程确定的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建设工程确定的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我局将下发建设工程执行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程,由审批报告书的该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我局组织技术评审;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我局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
3、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审核,仍未通过的,我局不予审批; 技术评审通过后,我局予以审批,并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 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依据。 6.工程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我局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同意开工的批 复。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审批或备案登记文件的根底上或竣工申报文件后2023个工作日提出环评形式意见; 受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含预审意见)、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之日起,分别60、30、 15、 5、5
4、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宜。 2.承诺时限 减1/3,为7个工作日 减1/3,分别设为40、20、 2023、 3、3个工作日。 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当日能办的不拖到第二天办理。 征收排污费办事指南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法定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
5、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本年底12月15日之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入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做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
6、术改造建设工程的排污申请登记,应在工程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
7、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工程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2023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向应排污者发出排 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2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
8、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
9、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 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出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费作出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局部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费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以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
10、对排污费或处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污染纠纷受理办事指南 (一)、环境污染纠纷受理的范围 1、我局受理全县辖区内举报、投诉、来信、来人来访、上级转办的污染纠纷。 2、举报热线 05575022438 (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工作程序 1、立案受理 监察大队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取证 (1)监察大队对申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2)监察大队向双方当事人索取证据。 (3)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技术鉴定。 3、调解处理 (1)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
11、受调解处理的,环保局法制办拟定调解协议,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达成共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2)对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环保局法制办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法律诉讼途径。 3、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三)、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时限 1、举报投诉 的受理:在当日或次日赴举报投诉现 场,能现场办结的现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结的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重大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说明材料要交举报投诉中心备查。 2、举报信函及上级转交举报 、信函的受理按前一条规定办结。 举报投诉办事指南: 举报 :0557-5022438 环保局地址:XX县区世纪大道西段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