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试行)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各县(市、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司法部第95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方法和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及区司法厅相关规定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标准。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是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准那么,是标准司法鉴定人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标准,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
2、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那么,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效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职业道德休养。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3、: (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三)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鉴定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行事; (五)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资料、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六)司法鉴定人应制作标准的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
4、物和宴请。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关系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司法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质证,不得无故拒绝出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活动应当做到: (一)忠于法律、忠于客观事实,不偏不倚; (二)依法解答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询问; (三)对专业性的问题,用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司法机关解释,对于与案件或鉴定结论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答复; (四)不得无故拒绝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请求。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出庭结束后,应当写出出庭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庭日期、法庭名称、质证参与人、质证内容、出庭司法鉴定人签名(盖章)等。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惩罚,并将其不良纪录建档或公布。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