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重点工程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两个突出特征及预防对策建议 近两年,笔者作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到了一些西部大开发中重点工程建设工程里搞预防职务犯罪调研,并直接参与了对某重点工程的专项预防。在长时间亲临现场的跟踪预防和与工程建设者广泛接触中,洞悉了目前重点工程工程建设中所存在并处于隐蔽状态的职务犯罪现状,对他们违法乱纪的手段及特点,有一定的感性认识。总体讲,随着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各地“阳光开发建设制度的逐步实施,当前重点工程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职务犯罪呈快速下降之势,以前人所共知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黑数很大的状况,有了显
2、著的改观,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招投标行贿受贿的现象正在减少;二是靠指令分包工程非法攫取个人利益的作法大幅下降。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领域里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官员向下面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作案手段更加诡密,隐蔽性更强。突出的特征主要有两个: 一、借劳务分包之名违法分包工程从中捞钱的现象普遍存在 客观地讲,任何一项工程无论大小与否,目前在很多地方仍然被局部人视为“唐僧肉。往往是工程尚未上马,领导批条满天飞,各路诸侯显神通,搞到工程为老大。但随着这几年公开招标制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已给“勾兑工程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从正面靠行贿中标,靠领导批条指令分包不大行得通了。于是,借劳务分
3、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已成了普遍采用的手段。其表现形式是:某些地方领导、工程主管部门领导、业主负责人及监理负责人等,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想方设法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目的是想分包工程;中标单位一看来头,知道得罪不起,往往心知肚明地将整块整段的工程分给对方做,并按介绍人的意思不签订任何承包合同。这样,施工队外表上就是给中标单位做劳务,实那么成了分包商。如此操作的结果是,你查他非法分包也因没有合同而无从证实,更别说背后的权钱交易了。根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是普遍存在的。据一位报社记者在某重点工程上暗中调查得知,该工程十余个合同标的中,没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仅有一个,且层层分包的现象十
4、分突出,给业主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有关部门知道里面还可能存在职务犯罪,但屡次调查都无果而终。大量事实证明,但凡经过层层分包的工程,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 二、利用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从中渔利的情况较为突出 如果说工程在某些人眼中是一块“唐曾肉的话,那么,工程变更设计就是其中最“好吃的一部份。据悉,这几年由于反腐败工作的加强,尤其是在重点工程工程里预防腐败措施的完善,工程上的钱“不好吃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一位工程工程经理私下就透露:“现在工程造价低利润薄,一般都要在工程变更上做点手脚。此话应该隐含了两个意思,一是工程变更设计里面确有油水可捞,二是有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变更
5、乱开“绿灯。根据暗地调查的情况看,现在一些建设工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变更工程里面,可能存在问题。其表现形式是: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工程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成心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工程。据知,这几年峻工的大批工程工程,许多都超过工程概算,高的到达百分之十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都是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但凡有变更设计的,几乎没有不增加投资的。那么,实际中,是不是有变更就一定要增加投资呢。也不尽然。据报载:邓小平
6、家乡的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在检察机关的专项预防下,数十项变更设计不但没增加一分钱,反而节省概算投资几百万元,这与那些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的工程相比,中间的反差可想而知。 鉴于此,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呢。建议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工程建设躲避制度 就象法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样,有关部门可否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一套明确的躲避制度:如但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业主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子女、亲属等身边人员进入该工程投标、分包工程及劳务,不得介绍施工队,不得推销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材料等。违禁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及行政处分,如发现有权钱交
7、易行为,随即移送司法机关。这一制度的执行,应在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进行。该制度执行的好坏应与行风评定、“四好班子评比、目标考核等挂勾,使之更具威力,成为各单位不得不抓的问题。 二、建立以工程监理人员为主体的发现机制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也好,变更设计也好,里面的问题多而暴光少的原因,关键是查证困难。其实,要发现也不难,因为分包、变更,一般是逃不过天天与施工队打交道的监理这一关的,他们最清楚里面的内幕。因此,建立起以工程监理人员为主体的发现机制,是解决查证难的较佳途径。其作法可以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催促下,业主与监理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廉政“双合同时,合同内容明
8、确规定,监理方有发现并报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这几种形为的,应即时报告行业主管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专项预防中,可以将监理方纳入预防的主体,双方形成协作配合制度,使之成为预防人员发现职务犯罪苗头的重要信息来源地。 三、严格查处和打击违禁者 近几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挖出的“蛀虫不少,但在上述两种作案方式里查出确实不多,尤其是对那些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的人,几乎没有查倒过,因而使得越发猖厥。为此,加大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发挥法治的震慑作用,也是遏制此方面犯罪势头的特殊预防手段。没有以身试法的人在前面倒下,就可能有更多的前“腐后继的人出现。打击这种隐蔽性强的犯罪尽管难度较大,但只要下决心去严格查处,会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