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开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
2、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那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
3、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
4、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
5、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催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催促整改;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
6、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催促改正,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
7、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指导、催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领导
8、、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催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当以下责任: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
9、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方案、措施、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收集、了解本系统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和
10、民主评议; 六协助党委抓好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应在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协助委党委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主要承当以下责任: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上级部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部署、催促、检查机关支部和直属单位抓好反
11、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根据上级要求,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经常性的学习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掌握了解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制定委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等;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省国资委党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党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当以下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2、规划的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党组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和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参与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五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做好公费出国境、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13、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当以下责任: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范围和特点,坚持“两手抓,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思想意识; 三坚持按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五按照党委党组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积极完成反
14、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并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那么进行。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XX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那么组织实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XX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那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年度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