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7.46KB ,
资源ID:1475636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47563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完善的探讨.docx)为本站会员(g****t)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完善的探讨.docx

1、关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完善的探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当事人各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它不仅在国内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还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美好制度、效劳于社会的“东方经 验。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开展,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人们诉讼的目的越来越复杂,对司法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具有传统性的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己不能适应现代

2、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一些弊端,产生诸多负效应,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和完善。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 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是与审判并列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属于审判制度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愿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三种观点是上述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由于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社会利益根底上发生的解决个体性权利争议的活动,从诉讼一开始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自愿协商形式解决纠纷的可能

3、性。这是法院调解制度建立的自然理由和现实根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意义。在法院调解中,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解决纠纷息诉结案,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这是法院调解制度赖以建立的法理和法律根底。由此可知,法院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是否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的内容是纠纷的全部或是其中的一局部,调解最后能不能达成协议,达成怎样的调解协议,这些都应是当事人自由、真实意志的表达,而不应是法院意志的

4、表达。调解应当而且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自愿原那么是人民法院进行法院调解的首要原那么,也是最根本的原那么。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任务,是召集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谅解让步、达成协议。这个过程中不允许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存在。 笔者并不否认人民法院在调解中所起的作用,有时甚至是主导作用,如当事人不主动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等。但归根结底,调解的开始、进行、结束和达成的协议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起根底和根本作用的只能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是法院的意志。至于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活动实行

5、国家干预原那么的表达,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院就应当予以确认。因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与其说是行使权力,不如说是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现阶段法院调解制度的负效应及其成因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负效应。虽然调解的本质属性在于当事人的自由合意,但对于法官来说,由于现有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司法背景下运作的,往往带给法官较大的随意性,以致任意办案。“尽管我们期待坚持公正标准,但调解过程比起我们习惯的民事诉讼还是有一种更大的流动性和非正式性特征,加之法官对调解的有关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导致了法院调解的负效应的发生。 1、法院调解制度软化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往往造成

6、法官行为的失范和审判活动的无序。审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其正确、有效行使需要对其执掌者一一法官进行约束。当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由于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可上诉性,上诉这一极其重要的监督机制不复存在,使法官严肃执法的责任压力大大降低。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再审理由仅限于调解违反自愿原那么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并且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而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是很难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自愿原那么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所以能够申请再审的可能性相当小。法院调解制度在应有的监督机制被弱化的情况下,在法官的素质、社会风气、执法环境均不容乐观的条件下,会不可防止地造成法官行为的失范和司法活动的无序。 2、法院调解制度软化了实体法对审判工作整体的约束,往往不利于法院公正司法和社会正义价值的表达。实体法的宽松性和适用上的流动性,不可防止地会带来调解结果的多元化、使事实相同或者根本相同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差异很大的调解结果。也就是说,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导致了案件处理的高度个别化。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民事、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和 第4页 共4页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