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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1、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法 XX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标准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XX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

2、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

3、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2023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20230米以上。 第八条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2023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2023米以上。 第四章农房选址 第十一条未编制新村(聚居点

4、)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防止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根本农田。并不得在以下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2、文物保护区;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4、上下压电线下;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第五章农房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农房设计应当平安、适用、经

5、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表达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XX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聚居点的农房设计,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出错落有致、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农民XX县区。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农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和旅游观光相协调。 第十七条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并根据农房建设的需要不断丰富完善通用图集。农村新建农房必须采用县、区农房通用图集或经县、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房屋三层(含三

6、层)以上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农民建房必须由持证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房建设施工。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平安。 第二十条农村建筑工匠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培训发证。 第六章农村危房改造 第二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为辅,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中央、省补助的根底上,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2023年中央、省对农村低保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6万元,其它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万元。 第二十二条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虚报根底数据,冒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尽快完成新村规划,危房改造工程要到规划的聚居点集中修建。 第七章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那么 第二十四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

8、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第八章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建房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房的,应领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后,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房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核定人口、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

9、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用地审批。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按程序报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批。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格、色彩等规定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10、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建设许可自行失效。 第九章乡镇政府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镇规划编制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镇(乡)区域内公共效劳设施、根底设施和村民占用耕地、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用地审核;负责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负责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乡)和镇(乡)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按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和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

11、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市场、施工队伍管理;负责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镇乡政府对农房规划建设赋有重要管理职能,镇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履行政府职能,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镇、乡、村庄规划,对农房建设依法实施管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依法予以撤除;对未依法取得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未按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撤除。 第三十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那么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23年9月2023日起施行。本实施细那么有效期5年。 附件: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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