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诫免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的做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出现违反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方法中的规定职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纪案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外,对违反政治纪律、失职渎职,不够纪律处分的,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第三条凡在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一、凡对省委、省政府以及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
2、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的; 二、凡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并发生了违纪问题的,要依照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条凡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由委党组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谈话诫勉: 一、凡违反中央有关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出国(境)旅游、使用通讯工具、购车乘车、住房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凡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务、职位或计委的影响,在工程单位侵占集体财物,或发生其他违纪问题的。 第五条凡委属正职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进行;委属副职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按照党组分工,由分管的副主任进行。 第六条委属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凡违反政治纪律,不能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其自身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经过诫勉谈话二次以上,仍无明显效果者,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委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每半年向党组反响一次。 第八条本规定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