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进一步解放和开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的组织
2、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党费。 三、党员3个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都(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局部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
3、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关系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上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效劳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这组织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成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的党的组织生活。 十、但凡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十一、本规定原那么上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