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方法 【发布单位】 XX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5【生效日期】 2023-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农业部 XX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法 XX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法已于2023年7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八月五日 XX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
2、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方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开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3、制定上浮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方案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开展改革、建设、农业、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
4、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工作和日常生活照料。 第七条第七条对按照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八条第八条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充裕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中从事护理和效劳工作、参加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从市福利彩票
5、公益金中按规定解决。 第九条第九条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效劳。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
6、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终止,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四季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照明及安全; (四)提供疾病治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局部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局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7、;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所需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用款方案,按季度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算,确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
8、象的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不得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签订供养效劳协议。 在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那么,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效劳。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
9、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效劳。提倡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效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每8名能够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每4名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效劳技能和效劳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要完善院务公开等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制定营养平衡食谱,合理配置适
10、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食用的膳食,其供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衣被,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配置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保健康复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危陋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条件。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等生活条
11、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
12、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效劳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终止供养效劳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开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