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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x

1、XX市实施广东方案生育条例方法 XX市实施XX省方案生育条例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市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生育安排,遵守省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觉实行方案生育。公民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居住在我市境内的我国公民,应遵守本方法;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我国公民离开市境的,也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村(居)委会,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育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

2、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要给予表扬、鼓励。 男女双方未到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发动晚婚。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 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方案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集体、“三资、私营、乡办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聘合同职工、民办教师)、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省条例第七条规定,本人又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方案予以安排生育。 第七条农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凡符合省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3、有方案地安排生育。对于夫妇双方均系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只有一个女孩而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照顾生育二孩,但以下对象不予照顾: 1.育龄妇女进县城关镇及XX县区自理口粮暂住户者; 2.育龄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外出经商、务工者; 3.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能照顾生育二胎者。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其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外,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 归国华侨、少数民族生育按省条例第 八、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符合省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的夫妇,生育间隔必须四周年以上,由本人并向户口所在地

4、村(居)委会申请,经乡镇(场)、街道方案生育部门审查(干部、职工还须经夫妇双方单位审核)后,报县(区)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安排生育。 第九条提倡优生优育,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审验男女双方健康检查证书,医疗单位和方案生育效劳站应开设婚前门诊和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并对患不孕症的妇女提供医疗效劳。 第十条凡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应禁止生育,夫妇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强制中止妊娠。 第三章节育 第十一条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应按方案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农村推行生一孩要上环,生二孩结扎;确实不适应结扎上环的采用综合

5、节育措施,方案外怀孕要采取补救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采取综合节育措施。综合节育措施无效者,也要实行上环或结扎措施。少数民族生育二孩的除要符合省条例第九节第一款规定外,也应落实结扎措施。对经教育而不落实节育者,各地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补救措施。 对方案外怀孕的,所在单位或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不中止妊娠的干部、职工,应停职并停发夫妻双方的工资,直至中至妊娠方能补发。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农场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方案外怀孕外逃人员,在限期内不归回者,按方案外生育处理。 第十二条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

6、起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干部职工由公费医疗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民和城镇个体人员由所在地方案生育部门报销。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乡、村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给予救济。 第十三条凡在医院(卫生院)分娩,须持市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准生证。分娩一孩,由乡镇(街道)核发;分娩二孩以上(含二孩),由县(区)方案生育委员会核发。如无准生证,院方应收取抵押金1000元前方可接受住院分娩(急临产除外)。是方案外怀孕的,院方应发动其就地施行补救措施。生了二孩的,院方应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将其就地落实结扎手术,方案外生育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四条方案生育手

7、术休假期限。 1.人工流产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上环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5天; 4.中期引产30天; 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51天; 6.输卵管结扎21天; 7.输精管结扎7天; 8.上节育环3天; 9.方案内生育接受结扎手术的一方需另一方照顾,另一方可休假7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第四章人口方案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实行人口方案目标任期管理责任制。方案生育工作和人口方案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能完成人口方案指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进,不给综合奖,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 责任

8、。 第十六条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全民、集体、个体、三资、承包、租赁、私营、个体企业)都要实行方案生育工作责任制,管理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并服从当地政府领导。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第二季度应按省条例生育限量要求和人口方案指标安排次年生育对象,并报上一级方案生育部门审定。第三季度应全面落实次年人口方案指标,发放准生证,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人口管理制度,禁止人口统计弄虚作假,对篡改、虚报、瞒报、不报者,应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发现漏报人口应计入发现年的方案外生育指标。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包

9、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育龄妇女与独生子女簿、卡和初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死亡等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凡迁入本市人口(含农转非),其在外地出生的婴孩以及合法抱养的婴孩应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手续后迁入,不能持出生证在本市申报户口。第二十一条户口管理机关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批工作调动和申请迁入本市或农转非户口时,要同时审核其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方案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对违反方案生育未作处理或没有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方案生育、公安、工商、卫生、财政、民政、宣传、教育、科技、计委、经委、建委、农委、统计

10、、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按省条例规定和本方法规定,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方案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要大力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教育。中等及中等以上学校、小学高年级应开设人口理论和青春期生理教育课。各级党校、干校应把人口理论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迁移条件的搬迁户,应在半年内把户口迁往常住地。第二十五条农村有关政策规定应有利于人口控制。除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把方案生育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方案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乡镇以上方案生育部门应建立方案生育效劳站(所),属同级方案生育

11、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负责辖区内方案生育宣传、培训、技术指导、避孕药具效劳工作。乡(镇)、农场、街道应设立方案生育办公室,并按每一万人口配备一名助理员或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按每一千人口配备一名方案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小组应配备一名方案生育宣传员。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比照前款设立机构,并按每500名职工配备一名兼职干部;每1000名以上职工配备一名专职方案生育干部;每3000名以上职工应设立方案生育办公室,并配备23名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对单位方案生育工作,并要主动配合当地县(区)、乡、镇、街道做好方案生育工作,定期上门通报本单位方案生育情况,接受当地政府业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

12、)区、乡镇(街)、村(居)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成立方案生育协会,组织“五老(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模范、老长辈、老专家)和方案生育积极分子,协助政府开展人口研究、方案生育宣传、节育技术指 导、优生优育咨询效劳,加强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效劳,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晚育的给男职工护理假7天;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省条例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13、的夫妇,其奖励和优待,各单位要按省条例的规定认真予以兑现。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每月4至5元,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妇所在单位各发给一半。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发给全数。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独生子女母亲一年以内的假期(含产假),其延长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给适当比例的工资。 (二)双方属无业城镇居民其奖励费,由县(区)镇人民政府发给。 (三)租赁、承包、“三资、内联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内容,专款提留并负责发放。 (四)双方属农民的发给适当的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开展生产,优先安排

14、进乡、镇、村办企业,优先招工招干、优先解决住宅基地、降低包产指标,适当减免义务工,在实行退休制度的地方适当增加退休金等方法进行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五)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就医、分配住房等。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奖励费来源。全民和集体企业,在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或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有困难的可在单位行政事业费中解决;个体经营者,由个体协会和方案生育部门共同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可由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农民由公益金或乡村企业上缴积累中开支。违反方案生育征收的方案外生育费可用于以上开支。凡属独生子女奖励费支出的应

15、免征奖金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各地应创造条件为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二女结扎夫妇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三次被评为省、市县(区)方案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当年被评为省方案生育先进工作者的,给予奖励,当年退休的提高5%退休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方案生育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征收方案外生育费: (一)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按男女双方差龄,每差一年各罚款300元。造成早育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二)违反方案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生育的,按 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方案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方案外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方案外超生三个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加重征收。 征收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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