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 XX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方法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置效劳岗位标准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23)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
2、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年度)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 第四条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1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 第五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
3、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