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科技支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XX省省级科技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XX省省级科技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方案经费管理方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省级科技方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工程。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那么: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
2、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开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工程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建立工程申请、立项资助、工程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工程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归还性资助等方 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方案工程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
3、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工程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工程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三)下达年度科技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 (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 (五)提出工程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XX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六)组织工程绩效评价; (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管理和使用方案管理费。方案管理费年度预算由省财2 政厅按规定程序在科技
4、方案专项经费之外单独核定,主要用于科技方案工程的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推荐科技方案工程; (二)落实工程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监督工程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八条工程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工程承担单位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经费使用的标准性、平安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工程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二)落实工程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工程经费预算; (四)负责工程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制定、落实工程绩效目标; (
5、六)建立健全工程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工程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3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
6、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工程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消耗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工程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
7、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工程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4 费,应当事先报经工程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工程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工程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02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
8、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方案工程及其工程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工程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管理支出等。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工程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工程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工程经费中重复提取
9、、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20230万元及以下局部不超过20%; 超过20230万元至300万元的局部不超过13%; 5 超过300万元的局部不超过202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条工程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工程经费预算: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那么,符合工程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
10、。 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按本方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工程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工程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其他来源经费的支出预算参照本方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6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工程,应明确各单位承
11、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四)编制绩效预算。对工程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对工程申报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建立工程预算评审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重点地对拟立项工程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定、批复后,下达省级科技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 第五章专项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专项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程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
12、照工程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工程任务书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有关匹配条件,对专项经费、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工程专项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7 (一)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工程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二)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工程合作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13、/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工程组和工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工程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检查或工程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工程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八条在研工程年度结存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工程因故终止和撤销,工程承担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审核,结余专项经费应当收回省科技厅,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的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方案任务调整、工程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
14、行的重大事项,工程承担单位须及时通过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工程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8 第六章专项经费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束后,工程承担单位须及时对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工程申请验收时,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经费决算报告。依据工程特点和专项经费支持额度等情况,必要时提交由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工程经费收支决算表; (二)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 (三)各来源经费的单独核算情况; (四)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情况; (五)工程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