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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意见.docx

1、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我区根底设施系统平安,为我区社会经济开展提供根底保障和根底配套,标准根底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

2、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工程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

3、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撤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撤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工程选址

4、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工程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开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工程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工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工程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工程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

6、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x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x市x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工程内市政工程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

7、建设工程,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20230米内)延管、建筑工程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x市x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工程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

8、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执法证。 第三十三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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