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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pdf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2.应

2、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四)

3、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

4、缴税款。(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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