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9.15KB ,
资源ID:1517058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51705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docx)为本站会员(la****1)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docx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23年4月19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

2、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

3、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根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

4、有平安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平安证书。

5、第三章审核和核发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

6、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枯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

7、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8、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9、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

10、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工程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

11、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成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

1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撤消的。 (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揭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中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具有育种科研团队。 2.具有试验示范测试基地。 3.具有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2023年1月25日第一次修改、2023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9页 共9页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